近年来,证券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多元、交易形态更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的隐蔽性与跨市场特征有所增强。
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为行政执法工具箱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通过纠正行为、消除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等方式,推动案件处理提质增效,实现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与效果导向统一。
此次证监会对相关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完善,释放出进一步健全制度供给、强化市场诚信约束、提升监管精准性的明确信号。
问题方面,制度运行中可能面临几类现实挑战:一是部分当事人对调查采取消极配合甚至阻碍行为,影响查明事实与执法权威;二是承诺金等责任承担机制需要与当事人履约能力相匹配,否则易出现“承诺易、兑现难”;三是对严重失信主体如何把握制度适用边界,需要更清晰的规则以避免制度被滥用或被套利;四是对短期内重复适用承诺制度的情形,如缺乏必要约束,可能削弱违法成本、影响市场公平预期;五是实践中还存在需要由监管机构基于审慎原则作出综合判断的复杂情形,亟需制度层面明确兜底规则。
原因方面,本次修订聚焦“入口关”和“程序关”,体现了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的针对性完善。
决定明确规定若出现拒绝、阻碍证监会或派出机构依法调查,缺乏交纳承诺金能力,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完成修复,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该制度且自履行完毕未满一年,以及监管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的其他情形,将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
这些条款从配合调查、履约能力、失信约束、重复适用与审慎兜底等维度划定边界,有助于推动制度回归初衷:以纠错止损、赔付补偿、修复秩序为导向,在确保依法依规和有效监管前提下提高执法效率与治理效果。
影响方面,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将从多层面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
对监管而言,明确不予受理情形可减少无效申请,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强化调查权威与执法威慑;对市场主体而言,制度边界更清晰,有利于稳定预期、引导合规经营,促使相关主体在面对监管时以主动整改、真实披露、切实履约为基本前提;对投资者保护而言,承诺金能力等条件的强调有助于提升补救措施的可执行性与兑现概率,增强制度的实际修复功能;对市场生态而言,将严重失信且未修复主体排除在外,有助于形成“失信受限、守信受益”的制度导向,推动诚信机制与行政执法衔接。
对策方面,制度完善既需要监管规则的明确,也离不开配套措施的协同推进。
一是进一步强化调查阶段的程序规范与证据标准,确保对“拒绝、阻碍调查”等情形的认定客观、可核验、可追溯;二是对承诺金缴纳能力等履约指标建立更可操作的评估框架,推动“可承诺、能兑现”成为制度适用的硬约束;三是完善诚信约束与市场信用体系联动,强化对失信修复的路径指引与标准透明度,形成可预期的规则环境;四是持续优化办理程序,提高信息披露、沟通协商、履约监督等环节的规范性,防止制度被误用、滥用或产生新的合规风险;五是加强投资者教育与市场沟通,厘清制度功能边界,避免将其误解为“以承诺替代处罚”的简单安排,推动形成对违法成本与合规价值的共同认识。
前景方面,随着修订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将更突出审慎适用与诚信约束,体现“严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取向。
可以预期,制度边界的进一步清晰将促进执法方式更加精细化、分类化,推动监管从“事后处置”向“全过程治理”延伸;同时,对市场主体而言,合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质量、内部控制与诚信建设将成为更重要的竞争力来源。
伴随相关配套机制持续完善,资本市场法治化、透明化与可预期性有望进一步提升,为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行政执法承诺制度的完善是证监会推进法治化、规范化监管的重要体现。
通过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强化诚信约束,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加科学合理,执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将得到提升。
这一修改充分说明,在建设法治政府、规范权力运行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既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也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使执法权力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既能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随着新规的施行,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将更加完善,市场生态也将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