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始末:匿名举报揭开非法捕捞黑幕 2024年6月,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叙州区安边镇一处江边水域有人深夜布网捕鱼,收网时间集中在凌晨两三点。
接报后,该大队迅速联合叙州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研判,并安排专人借助渔政执法监控系统对涉案水域实施全天候定点监控。
6月20日傍晚,监控画面显示两名男子正在上述水域布设渔网。
执法人员随即在岸边展开蹲守。
次日凌晨4时许,两名嫌疑人前来收网,当场被查获。
由于当晚风雨交加,其中一人跳入江中逃脱,另一名嫌疑人杜某被当场制服。
经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涉案渔网共缴获长江鲟101尾,其中活体62尾当场放归江中,死体39尾依法登记保存。
此外,还查获岩原鲤1尾、胭脂鱼2尾及若干一般经济鱼类。
所用渔具为3副三重刺网,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
二、性质认定:禁区、禁具、禁期三重违法叠加 叙州区农业农村局随即出具认定书,对涉案行为的违法性质作出全面认定。
涉案水域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法划定为禁渔区;捕捞时间处于国家规定的禁渔期;所用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捕获的长江鲟幼鱼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岩原鲤、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据专家分析,此次被捕的长江鲟幼鱼极有可能正是相关部门在案发十余天前刚刚放流入江的增殖鱼苗。
每年6月6日是全国放鱼日,相关部门于案发前在距涉案水域约500米处放流了10至15厘米规格的长江鲟幼鱼80万尾及50至60厘米规格的长江鲟100尾。
专家指出,以幼鱼的游动能力推算,案发时这批鱼苗尚未游离放流区域,极大概率即为此次被捕个体。
这意味着,国家投入大量资源开展的增殖放流工作,在极短时间内便遭到人为破坏,令人痛惜。
三、追逃经过:辗转追捕,逃犯终落法网 杜某落网后,专案组根据其供述,循线追查另一名逃跑嫌疑人。
经过对微信聊天记录及案发当晚通话记录的深入分析,专案组确认逃跑者系杜某的本村侄子杜某某。
然而,追捕过程并不顺利。
专案组民警先后两次赴杜某某可能藏匿的地点实施抓捕,均未能成功。
其中一次抵达云南省水富市其亲戚家中时,杜某某已于两小时前离开。
专案组随即转变策略,通过走访杜某某亲友宣讲法律政策,并借助其朋友从中联络,最终促使杜某某于6月27日主动投案。
至此,两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四、司法判决:重典惩处彰显生态保护决心 案件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杜某、杜某某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定罪量刑。
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金额达1010.16万元,间接损害达5050.8万元,生态修复所需资金合计6060.96万元。
这一数字不仅揭示了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系统造成的深重损害,也再次表明,任何以身试法者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五、背景分析:长江十年禁渔面临持续考验 自2021年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施十年禁渔计划,旨在修复长江生态系统、恢复渔业资源。
长江鲟作为长江特有的珍稀物种,野生种群数量极为稀少,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保护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意义。
然而,禁渔令实施以来,仍有部分人员受利益驱动,选择在深夜、偏僻水域铤而走险。
此类案件的频发,既暴露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也对执法监控能力和司法震慑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案中,执法部门综合运用监控技术、渔政协作与刑事侦查手段,形成有效合力,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范本。
长江大保护是一场持久战,禁渔不是“一禁了之”,而是要把制度约束、科学修复、严格执法与公众参与贯通起来。
对非法捕捞珍稀物种依法严惩,既是对生态底线的坚决守护,也是对公共投入和社会共识的有力回应。
唯有以更严密的法治与更精细的治理巩固修复成果,才能让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真正实现休养生息、世代繁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