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法院:制止持械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定性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做出了一个判决,给制止持械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定性,而且支持了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这个判决让大家都很关注,因为它涉及到街头暴力侵害情境下劝架者行为性质的认定,还有正当防卫制度在民事领域的应用。2023年10月,在上海宝山区的一个临街店铺前,店主邱老汉和顾客楚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来就演变成肢体冲突。这时候,邱老汉的儿子邱某也加入进去,没有劝架,反而动手打人,还拿起一把铁锤要攻击楚某。情况变得非常危险,旁边路过的市民全某就把邱某扑倒在地,控制了铁锤,避免了事态恶化。但是邱某的手掌被硌伤了。事后邱某就把全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庭审的时候双方争议焦点就是全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邱某说自己也受伤了,全某的行为过当;全某则说他是为了防止重大人身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法院仔细审查了证据和陈述后做出了法律定性:认定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多项法定要件。法院认为当邱某拿起铁锤时对楚某构成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在公力救济难以及时介入的时候全某采取行动控制侵害人是必要的;衡量防卫是否过当应该考虑当时情境而不是事后苛求;全某的行为消除了暴力威胁且手段没有超出合理限度;所以全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规定不负责任也不赔偿损失。这个判决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并驳回收款要求;法律保障了善行;它向社会传递出司法捍卫制止不法侵害权利的信号。这个判决不仅仅是对全某个人的肯定还有对见义勇为风尚的倡导;它也为类似事件提供了参考并巩固了公平正义的信仰。 最近宝山区人民法院把这个案子给断清楚了:公民制止持械侵害属于正当防卫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邱某诉被告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就此尘埃落定。 这是发生在2023年10月的故事:在宝山区一家临街店铺门前,店铺老板邱老汉跟顾客楚某因为一点小事吵了起来,两个人吵着吵着情绪就激动了,冲突从嘴上升级成了动手。这时候邱老汉的儿子邱某也掺和进来了,非但没有劝架反倒是先动手打了楚某头,还从地上抄起一把铁锤想继续揍人。 千钧一发之际路过的市民全某挺身而出,从旁边一下子把高举铁锤的邱某扑倒在地,并且死死控制住他手里的那把铁锤。虽然当时场面挺危险但幸好有这个市民出手制止才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可是呢在倒地的时候邱某握锤子的手掌还是被硌伤了。事后他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就把全某告到了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还有营养费等一共12万元多。 到了法庭上两边人争论得最厉害的就是全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原告方主张说自己也受伤了被告阻止他的动作有点过分;被告方则表示自己是在危急关头为了防止大问题才采取措施的属于见义勇为不该负责。 经过仔细审理宝山区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认定正当防卫得同时满足好几个条件才行得通才行呢。 本案审判长马腾法官专门指出几个关键点:必须要有正在发生的坏事、得是坏事正在进行中、得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去制止坏人、目标得是坏人本人、采取的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院认定当邱某拿起锤子准备砸人时对楚某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用锤子砸头很容易出大事;公力救济来不及及时赶到的时候全某扑倒并控制住侵害人是最及时最必要的手段;评判是不是过当要考虑当时实际情况不能事后倒过来指责;全某的行为消除了暴力威胁手段也没超过合理范围;那一点手部划伤纯粹是邱某自己打人才造成的风险理应由他自己承担。 所以法院认定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用担责也不用赔钱。 对于原告提出的所有赔偿请求法院通通驳回了。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善行的保障宝山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旗帜鲜明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权利驳回了坏人的无理要求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它告诉大家司法机关坚决捍卫公民依法制止坏人的权利绝不让见义勇为的人“流血又流泪”。 这不仅仅是对全某一个人的鼓励更是对全社会“尊法守法、见义勇为”风气的提倡有助于凝聚社会正气鼓励更多人在别人有难的时候敢伸手帮忙一起维护社会的安宁和谐。 这个案子也为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权威性的参考进一步理清了正当防卫制度该怎么用巩固了大家对公平正义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