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求期间转账备注“自愿赠与” 法院二审认定属情感表达 驳回返还诉求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恋爱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男子张鹏要求返还转账款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核心问题是:恋爱期间带有"自愿赠与"备注的转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案件事实清晰。2023年1月,张鹏与王欣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一年半里——张鹏多次向王欣转账——金额从58元至3000元不等,累计2.4万余元,其中已退还7000余元。这些转账中包含"520""999"等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在备注中明确标注"自愿赠与""永不追回""生日快乐"等字样的款项共计9000余元。2024年7月,两人关系破裂,王欣随即删除了张鹏的联系方式。张鹏随后起诉王欣,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及共同消费支出,合计2.7万余元。 对于转账性质的认定,双方存在重大分歧。张鹏主张两人并非恋爱关系,仅是自己单上追求,所有转账都是被王欣主动索取。王欣则坚持双方系恋爱关系,这些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 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一审法院认定,张鹏与王欣之间存在恋爱关系,转账行为发生在恋爱期间,是为了追求或维持恋爱关系而进行的经济往来,属于情侣间的赠与。法院指出,恋人之间的正常消费和转账一般应视为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特别是对于那些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自愿赠与、永不追回"的款项,更应当视为赠与人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深入深化了该认定。即便张鹏改口否认恋爱关系,仅承认自己在追求王欣,法院仍然认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应当视为其自愿赠与。法院强调,张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账或购买礼物。既然已经自愿转款并完成交付,就不能因为对方不愿继续交往而要求返还。 这一判决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理性态度。法院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等大额转账,在条件不成就时可以要求返还;二是恋爱期间的日常赠与和消费,一旦完成交付,原则上不应返还。在本案中,张鹏的转账属于后者,且其中相当部分已被明确标注为"自愿赠与",进一步强化了赠与的性质。 从法律原理看,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人一旦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赠与行为即告完成。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在恋爱关系中,双方的经济往来往往包含着感情表达的功能,这种感情性的赠与更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 该案的判决也提示了涉及的人士的注意事项。在恋爱期间进行大额转账时,应当谨慎考虑,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确实希望在分手后收回款项,应当在转账时明确标注为"借款"而非"赠与",并保留相应的借条或协议。对于以结婚为目标的大额赠与,应当通过明确的协议来规定相关条件,以便在条件不成就时有据可依。

恋爱交往是情感选择,更是责任与边界的体现;法律既保护公民依法主张权利,也强调成年人应对自身自愿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把感情当作"投资"去计算回报,往往只会加剧对立;以理性、诚信的方式处理金钱往来,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