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谈了个事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条新规,说有以下情形的买房人,哪怕名下已经有房,也

听说了吗?最近周军律师谈了个事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条新规,说有以下情形的买房人,哪怕名下已经有房,也能阻止法院的执行呢!最高院还专门给大家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里提到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不是机械地只看套数。比如你原来的房子太小,全家人住着挤得慌,你再买一套稍微大点的改善一下生活环境,这就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是允许的。最高院民一庭也特别强调,他们制定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结合实际工作来实现实质公平。毕竟执行异议之诉得进行实体审理嘛。 这个标准其实就是看房子是不是用于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比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里提到的情况:你名下有一套首套房面积很小,但为了满足家人的居住需求,又买了一套稍微大点的作为改善型住房,这种情况也是可以排除执行的。不过如果你是为了投资或者买豪华型、商铺之类的房子那就不行了。 大家还要注意一点:判断“只有一套房”的标准并不简单看全国范围内有没有房产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几种情况:要么是在同一个设区市或县级行政区里没有其他居住房屋;要么是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且在本地没有其他房子;还有如果备案没过户但对方又不能证明你已经入住了;甚至在法院查控系统里查不到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满足无住房条件的情况都可以算作“只有一套房”。 周军律师提醒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哦!因为实体裁判标准看的就是是否用于家庭基本居住生活需要。如果你名下有一套首套房面积小但确实需要再买一套改善居住环境的话,还是可以依据规定二十九条排除执行的。法律常识普及起来还是挺重要的!点赞关注分享给亲友们吧! 最后附上重点提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如果需要帮助可以私信我或者关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帮您维护权益就是这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