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在最近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把新业态用工关系到底归属于民事合作还是劳动关系,给弄得特别明白。这案子里,当事人吴某和甲公司签了个三年期的经纪合同,甲公司负责帮吴某策划演艺、推广资源,还有提供设备支持和培训运营;吴某则必须保证每月最低的直播时长和天数。收益双方按比例分,合同里还特别提到甲公司一开始要给吴某收入兜底补足。双方约定是独家商业合作关系,直播账号归吴某自己所有。 后来吴某因为长期不直播,还偷偷用别的账号开播,甲公司就告他违约了。吴某倒打一耙,说他实际上是在接受公司管理,干的是有报酬的活儿,要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延庆法院审理后觉得,判断这是什么关系不能光看合同上怎么写,还得看大家是怎么实实在在做事的。首先看合同条款,虽然有保底补足款这一说,但核心内容还是怎么分收益、怎么合作规划,不像劳动合同里有那种明确的工作时间、休假规定、交社保这类必备的东西,更多是两个平等人之间商量好的民事合作。 再看实际干活的时候,甲公司给吴某定直播风格、提建议这些事儿,其实是提供专业服务和咨询的性质,目的是让合作项目更赚钱,而不是像工厂那样指挥工人干活。吴某自己说了算去哪儿播、几点播,账号也是他的,这跟传统的老板盯着员工在车间干活那种模式差别太大了。 最后看经济上谁听谁的,甲公司给的钱不管是前期的补助还是后面的分成,都是严格按合同规定来的;这属于按合作成果给的报酬或者是因为履行了合同条款才给的钱;不像是那种每个月固定发的工资。吴某拿到钱主要是看他完成了多少直播任务、播了多少天,这更像是做生意赚来的钱而不是打工领的工资。 法院最后认定这不算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了。主审法官还解释了判断是不是劳动关系得看三个条件:人格从属、经济从属还有组织从属;其中人格从属最重要;就是老板必须能管得着员工的生产安排和日常工作;在这个案子里双方其实都挺自由的。 延庆法院这次判决不光把这个案子判明白了;也是对数字经济大潮下那些五花八门的用工方式做了个重要的法律澄清;它把做生意和雇佣工人这两个法律概念给划清了界限;能帮着直播平台这些地方的人更规范地签合同;也让人看清楚了这种新行业里保护劳动者权利有多难办。 虽说商业模式要创新、契约也得自由;但怎么在保障好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同时防止有人故意钻空子;还是得立法、司法还有行政部门一起想办法;大家伙儿一起努力才能让这个新行业走得稳、走得长远;这要求企业要有点良心责任感;也希望干活的人能多学点法;签约前就把法律关系弄清楚;这样才能从根子上减少麻烦事;让平台经济发展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