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学习强国”名号推广付费服务被判不正当竞争 上海浦东法院判赔41.8万元并责令消除影响

记者从上海浦东法院获悉,一起涉及知名公益学习平台品牌保护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日前宣判,再次明确了市场主体不得借助公益品牌影响力谋取商业利益的法律红线。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其运营的"学习强国"平台自2019年上线以来,注册用户数以亿计,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极高的社会认知度。

然而,某科技公司在未获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网站的首页分栏中擅自使用"学习强国"字样,并以高亮方式突出展示,借此推广自身融媒体会员付费服务。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极易造成公众误认,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科技公司则提出多项抗辩,声称原告仅获普通授权而非适格权利主体,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学习强国"属于通用表述,其使用仅为客观描述,不构成侵权。

此外,被告质疑原告索赔金额缺乏合理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涉案栏目名称更改为"政务图库",原告据此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将赔偿请求调整至41.8万余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行为性质如何界定、相应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

法院认定,"学习强国"不仅是原告企业字号,更是经授权保护的知名网站名称,经过数年运营已建立广泛社会影响力,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要件。

作为字号权利人及知识产权被授权方,原告具备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竞争关系认定方面,法院指出,尽管被告辩称双方一个是公益平台、一个是商业图片网站,不构成竞争,但从服务领域分析,原告从事网络信息传播,被告提供素材销售与网络推广服务,双方均属互联网服务范畴,在法律意义上确实存在竞争关系。

公益属性与商业属性的差异,并不能成为否认竞争关系的理由。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被告在明知"学习强国"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网站栏目名称推广收费服务,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攀附意图,客观上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造成市场混淆。

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法院综合考量了"学习强国"的品牌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与影响范围,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多重因素,最终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判决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1.8万余元。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公益品牌的特殊保护价值。

"学习强国"平台承担着传播科学理论、弘扬优秀文化的社会使命,其品牌价值与公共利益深度融合,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标识。

市场主体利用这类公益品牌的影响力进行商业推广,不仅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平台的公益属性与社会公信力,必须予以制止和惩处。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本案判决犹如一记警钟,既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也揭示了商业伦理建设的紧迫性。

当公益品牌成为某些企业"搭便车"的目标时,法治的及时亮剑不仅捍卫了市场公平,更守护了社会诚信的底线。

这启示我们:健康的市场生态,需要法律规制与商业自律的双轮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