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三亚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正式公布《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港3号航道标海域"7·12"一般溺水事故调查报告》,对去年7月发生的游艇溺水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认定。
据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7月12日上午10时41分许,海畅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子硕号"游艇在三亚港3号航道标海域进行休闲观光活动时,发生游客落水事件。
当时游艇搭载12人,包括10名游客和2名工作人员。
事发时,两名年轻游客从游艇尾甲板处相继落水,其中21岁女大学生王某获救,20岁男性留学生张某馨不幸溺亡,其遗体于3天后在东岛附近海域被发现。
调查组通过分析监控录像、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还原了事故发生的完整过程。
当日上午,王某从尾甲板起身准备下海,在游艇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下海需要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两名游客仍选择无视安全提醒。
王某在下海过程中失去身体重心,双手紧抓张某馨,导致后者被拉扯跌入海中。
由于未穿戴救生衣,张某馨入水后迅速沉没,虽然工作人员立即呼喊询问,但未能及时施救。
事故原因分析表明,此次溺水事件属于典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有游客个人的冒险行为,也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的缺失。
从直接原因看,两名游客明知存在安全风险,仍然违反安全规定下海游玩,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因素。
从间接原因分析,游艇运营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人员现场组织和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阻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调查报告明确了各方责任认定。
张某馨、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违反水上旅游安全警示规定,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游艇操作员和工作人员在现场安全管控方面履职不力,承担间接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承担一定管理责任。
针对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已启动问责程序。
海畅商贸有限公司被责令按照规章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将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调查组建议公安机关对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进行立案侦查。
这起事故折射出当前海上旅游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深入推进,海上旅游项目日益丰富,游客数量持续增长,但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仍需加强。
一方面,部分游客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容易忽视安全提醒;另一方面,一些旅游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业内专家指出,海上旅游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机制。
企业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游客也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配合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每一起安全事故背后,往往都不是单一因素所致,而是风险意识、制度执行与现场管理的叠加失守。
面对海上旅游这类高风险场景,任何一次侥幸都可能付出无法挽回的代价。
唯有以更严格的责任落实、更刚性的过程管控和更普遍的安全教育共同发力,才能让“看得见的风景”与“守得住的安全”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