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效裁判确定连带责任后,“抵销”能否阻却执行? 在建设工程等纠纷中,法院生效裁判有时会判令发包人、担保人等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债权人等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部分被判承担责任的一方在裁判生效后,转而与承包人、主债务人等原合同相对方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并以“账已清、款已抵”为由,试图阻止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围绕此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的执行监督案例作出明确裁判规则:在连带清偿义务已由生效裁判确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事后抵销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执行请求。 原因——为何抵销不被认可:保护目的与裁判权威双重考量 法院观点强调,法律设置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制度目的,在于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特殊救济与风险隔离机制,保障其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可实现性,体现实质公平。在此框架下,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具有债权保全意义:通过锁定特定范围内的给付来源,降低因转包、违法分包链条复杂、资金流断裂而导致的清偿落空风险。 从行为性质看,债务抵销并非简单“账面处理”,其本质包含相互清偿的效果。若在裁判已明确由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再行抵销,客观上等同于发包人先向承包人清偿,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清偿的组合行为。这一操作会改变生效裁判所设定的清偿路径,使应当优先保障的第三人债权面临被“抽空”风险,实质上构成对裁判目的的规避。因此,该类处分行为不得用以对抗实际施工人。 影响——对执行秩序与市场交易的双向稳定 这一裁判规则首先有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确定力与执行力。执行程序的核心在于将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若允许责任方以事后抵销对抗执行,将导致裁判结果被“二次改写”,削弱司法权威并增加执行不确定性。 其次,有利于降低建设工程领域的系统性拖欠风险。工程款纠纷涉及劳动报酬、生活保障等现实利益,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资金链末端,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内部结算抵销影响对外清偿,可能放大“层层转包、层层欠款”的传导效应,损害劳动者和中小主体权益。 再次,对市场主体也形成清晰预期:一旦生效裁判明确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对应的债权在未获清偿前,当事人对相应工程款债权的转让、免除、抵销等处分将受到限制。该预期有助于倒逼规范用工与合同管理,促使资金结算更透明、更合规。 对策——如何避免争议与风险:从合同到执行的全链条治理 对发包人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而言,应强化源头防控:完善招投标与分包管理,严格审查承包人资信与履约能力,建立工程款支付节点与支付凭证留存制度;对可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风险的项目,应及时纠偏并采取资金监管、专款专用等措施,避免在诉讼与执行阶段陷入被动。 对承包人及相关中间主体,应依法规范分包与用工,确保工程款支付链条清晰,减少因内部结算混乱引发的连带清偿纠纷。同时,在裁判生效后,应当依法履行裁判确定的清偿义务,避免通过抵销、转让等方式引发新的执行争议和法律责任。 对实际施工人等权利人,应注意证据与程序衔接:及时固定施工事实、工程量、结算资料与付款记录;在符合条件时依法选择直接主张权利的路径,并在进入执行阶段后,依法申请财产查控、追加责任主体等措施,降低债权落空风险。 对司法与监管层面而言,可更通过类案规则统一执行尺度,强化对规避执行行为的识别与处置;同时推动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落实落细,形成“合同合规—资金可溯—纠纷可执”的闭环治理。 前景——规则更明确,执行更有力,权益保护更可预期 随着最高法案例库对裁判规则的持续供给,围绕连带清偿责任、执行对抗事由等争点将获得更清晰的统一尺度。可以预期,未来执行裁判将更强调生效裁判目的的实现与对弱势权利人的实质保护,对通过内部结算、抵销等方式削弱第三人受偿机会的行为,将保持更严格的审查与否定态度。这一趋势有助于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少“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
司法裁判在平衡契约安排与公共利益时,必须守住“权利不被任意剥夺”的底线。本案不仅明确了执行程序中“抵销抗执行”的边界,也通过规则强调对实际施工人等弱势权利人的保护导向,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要求相衔接。规则清晰、执行有力,才能让权利兑现更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