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该部门日前发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等作出全面调整,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修订草案最显著的变化于扩大了适用范围。与现行办法相比,新规将纳入失信名单的主体从企业法人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所有市场主体,同时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自然人一并纳入管理范畴。这个调整堵住了以往部分违法主体通过注销企业、更换经营实体等方式规避惩戒的漏洞。 办法明确列举四类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一是未取得涉及的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二是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四是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这些规定针对当前市场监管领域突出问题,划定了不可触碰的红线。 从近年查处情况看,部分领域违法失信问题较为集中。市场监管部门数据显示,全国每年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超过十万件,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数量居高不下。在医疗、保健品、教育培训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违法失信现象尤为突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产生多上约束效应。根据办法规定,相关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应当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失信主体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行政处罚裁量时依法从重处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也可据此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业内专家指出,信用惩戒机制的完善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对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和民营机构来说,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面临直接的行政处罚和业务限制,更可能因信用受损导致融资困难、合作受阻、客户流失等连锁反应,甚至危及生存。这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将合规经营置于战略高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针对如何避免被列入失信名单,监管部门建议市场主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严格遵守市场准入制度,确保证照齐全、经营范围合法;加强广告宣传合规审查,杜绝虚假夸大宣传;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发生问题及时报告、主动配合调查;定期开展信用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修订办法表明了信用监管从"宽进严管"向"宽进严管严惩"的转变。通过提高失信成本、强化信用约束,能够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同时也要注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至本月底。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更完善制度设计,确保办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修订标志着市场监管思维的转变。当信用记录成为企业发展关键因素时,"守信者畅行无阻、失信者举步维艰"的局面正在形成。这不仅是监管制度的完善,更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