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尝鲜”到“成瘾”,非法猎捕野鸟触法 据办案机关介绍——2024年6月至10月间——湖南一名男子承包农田及田埂周边,以谷物为诱饵设置简易陷阱,多次猎捕野生鸟类并带回食用、储存;依法搜查中,现场查获冷冻保存的野生鸟类死体200余只。该案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有关物证、书证及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司法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等相关违法犯罪,依法判处刑罚,并责令其承担相应赔偿、生态修复责任及公开道歉义务。 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与“野味”观念叠加,侥幸心理作祟 一是对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认识不足。有的人误以为“常见鸟类不受保护”,把田间地头的鸟类当作“随手可得”。实际上,依法列入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其中不少并非公众印象中的“珍稀物种”,但同样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 二是对禁猎制度与禁用猎具缺乏了解。我国对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用猎具和猎捕方法均有明确规定。在相关区域和时段实施猎捕,或使用被禁止的工具、方法,即便数量不大也可能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三是“尝鲜”心理叠加重复行为,风险不断累积。该案中,当事人由少量猎捕发展为持续、多次、大量捕捉,对外界劝阻置之不理,最终从一般违法走向严重犯罪,暴露出侥幸心理与行为惯性带来的失控风险。 影响:破坏生物多样性与农业生态链,亦带来公共卫生隐患 野生鸟类在农田生态系统中承担控虫、传播种子等功能。持续、大量猎捕会削弱生物多样性,破坏食物链稳定,进而影响农业生态平衡。此外,非法捕食、私自加工野生动物存在病原传播风险,也容易催生隐蔽交易,形成“捕—运—卖—食”的灰色链条,增加监管难度,损害公共利益与生态安全。 对策:以案促治,织密“普法+监管+共治”防线 一要强化普法宣传和以案释法。面向农村地区、承包经营区域、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持续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刑法关于非法狩猎等规定,讲清“哪些不能抓、什么时候不能抓、哪些工具和方式不能用”,提升守法意识。 二要加强源头巡护与线索核查。对田间林缘、水网密集区等易发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提升对诱捕工具、隐蔽冷冻储存等手法的发现能力,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三要加大市场端治理力度。对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网络平台等加强联合执法与协同打击,遏制“以吃促捕”的需求刺激,推动形成“不买、不卖、不食”的共识。 四要推进生态修复与替代性引导。对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落实赔偿与修复责任;同时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观念,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消费冲动,从需求端降低违法动因。 前景:依法保护与系统治理并重,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此案表明,野生动物保护正从“事后处罚”向“全过程治理”延伸:一上依法惩处形成震慑,另一方面通过生态修复、公开致歉等方式强化规则意识与社会教育。随着普法下沉、数字化监管手段推广和公众参与度提高,非法猎捕空间将深入收缩,生态文明理念也将更深入人心。
该起案件像一面镜子——既照见基层治理中的短板——也呈现法治进步的轨迹。随着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边界更清晰,每个公民都应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法律底线,也是守护共同家园的责任。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进程中,这类警示案例仍将发挥重要的普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