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得自己掏钱请律师,“谁请谁付”成了死规矩

以前啊,大家都觉得打官司就得自己掏钱请律师,"谁请谁付"成了死规矩。2006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定了基调,最高法也说实践中普遍还是"谁委托谁付费"。不过到了2014年,有网友给院长信箱写信提意见,最高法回应说想要败诉方掏钱,得先统一收费标准、明确范围、把配套规范弄好。最近几年最高法在解释里悄悄开了口子,让败诉方掏钱的案子越来越多。 现在有2款是明确规定败诉方得付律师费的。第一款是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著作权、商标权还有专利权这一块。2006年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都写了,法院可以把律师费算进赔偿里。专利这块也差不多,民三庭的口径和判例都支持“合理诉讼律师费”。后来又有个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意见出来,直接把律师费列入赔偿范围了,这就把这三类统一规范了。 第二款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说得很清楚,“因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里就包括律师费,法院一般都照收不误。 除了这两款之外,还有些特殊情况也支持败诉方掏钱。比如网络侵权、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都有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也是清清楚楚地写着由债务人负担;担保纠纷虽然法条里没单独提律师费,但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里也包含它;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人,法院可以支持合理的律师费;多数仲裁规则虽然没单列律师费,但裁决时默认包括它;合同里如果写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不过想让败诉方心甘情愿掏钱还得过三关。第一关是“合理性”,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者是合理的开支。因为现在政府放开了大部分律师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律协的指导意见只能参考用。法院会看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争议金额还有行业收费标准来定是不是合理。第二关是“实际支出”,必须是已经实际支付了钱并拿到了合法发票才行。风险代理费或者还没到手的分期尾款通常不算。第三关是“必要性”,得证明请律师确实对打官司有推动作用。 最后再强调一下想让败诉方掏钱的步骤:先查查自己的案子是不是属于那九类之一;再把“合理性、实际支出、必要性”这三关的证据都准备齐了;最后最好在合同或者仲裁条款里提前写好约定条款。这样的话,胜诉后让对方承担律师费的可能性才会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