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凭啥开除我?他说自己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公司凭啥开除我?

话说最近有一起挺有意思的劳动纠纷案子在北京解决了,事儿闹得挺大。就是那个朱某,他在工作时对女同事王某动手动脚,把人家给亲了,王某直接报了警。结果这事儿闹到了公安局,警方认定他这是猥亵行为,给他行政拘留了。这下可好了,他在单位里肯定待不下去了。 本来朱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运营人员,他那公司有个规矩写得很清楚:要是员工被公安行政处罚了,或者被拘留了,那就是严重失职或者违规,公司有权直接开除你,还不用赔钱。到了2025年5月,公司找朱某谈了一下话,朱某也承认了这事儿。于是公司就根据那个内部规定,给他发了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朱某觉得这不公平,他说自己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呢,公司凭啥开除我?他拿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来反驳说,这法律只写了如果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开除,公司把“行政处罚”也列进去了是扩大范围了,肯定无效。他就把公司告上了仲裁和法院,一口气要了16万多块钱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觉得呢,既然用人单位要开除人,那他们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是合法的。现在证据摆在那儿了:朱某确实在2025年2月干了坏事被拘留了。公司按照自己公示过的规章制度把他开除了,这没问题啊。所以一审就驳回了朱某的赔偿请求。 朱某不服气啊,又上诉了。到了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仔细分析法条。他们说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里面说了好多情况都能开除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其中一条。这不代表只有这一条才行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是完全合法的解雇理由。 这家公司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说得很明白:受公安行政处罚就算重大违规行为。法院觉得这规定不违法也合理,公司也是为了维护秩序嘛。你在工作场合干这种事不仅侵犯别人尊严,还破坏了单位纪律和环境。既然规定里写了这种情况要开除,那就是合法的用工权。 最后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个理儿:法律对职场上的不当行为是“零容忍”的。用人单位要是有合法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做保障来管理员工,那也是没问题的。这也警告所有的劳动者要自觉守规矩、讲道德,别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