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儿子的配偶留下了一笔20 万元的银行存款和一处房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有这么一件事,梁某和陆某甲(也就是陆老夫妇),给他们儿子的配偶韦某留下了一笔20万元的银行存款和一处房产。事情起因是,几年前他们的独子和韦某感情破裂,闹到法院离婚了。但法院的判决书还没送达,这两位老人还以为韦某还是家里的一员呢,所以就把财产赠送给了她,希望她能留下来照顾老人。可韦某拿到钱和房子后,根本没把老人放在眼里,马上把户口迁走了,也没再尽过什么孝心。后来陆老去世了,梁某知道儿子早就离婚了,她特别痛心,就去法院撤销了对韦某的遗赠。 韦某不服气,说这遗赠是有效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才有效。当时陆老夫妇赠财产的基础是韦某是他们的儿媳,可韦某明明知道自己离婚了,却没告诉他们。这种隐瞒导致他们在错误信息下做了决定。所以这个遗赠并不是他们真心想要的。 另外,法院还说这份遗赠其实是有条件的。陆老夫妇希望韦某能以儿媳的身份留下并承担责任,维持家庭和睦。但韦某离婚后彻底脱离了家庭也没尽过责任,这个条件早就没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所附的条件没实现的话赠与就无效了。 一审法院判梁某撤销遗赠有效,韦某得把钱和房子还回去。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这个案子给我们敲了个警钟:法律保护的自由是立遗嘱人知情自愿的自由;不能通过隐瞒事实来骗财产;还有家庭财产处理时要沟通清楚、信息公开。最后这个判决不仅帮老人讨回了公道也维护了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