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乱象调查:猎奇表演涉嫌虐待动物 平台监管需加强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多个网络直播平台出现一种猎奇直播:主播将动物关透明笼舍内,并设置“礼物投喂对照表”,把不同价位的打赏与投喂行为绑定。观众每送出一次礼物,就触发一次投喂。这种把商业变现与动物行为直接挂钩的做法,正在一些直播间成为吸引流量的手段。 从表面看,此类直播以“萌宠互动”为名,实则是设计好的变现机制。记者在某热门直播间看到,礼物价目表分十余档:低价“爱心”对应投喂面包虫,高价“梦幻城堡”则对应“全套”投喂,包括蝎子、白鼠、青蛙、辣条等。按平台兑换规则,最高档礼物需支付1400余元。直播过程中,一旦观众打赏,镜头外的手就把相应活体生物投入笼中,被关在笼内的动物只能在有限空间内反复啄食;弹幕里充斥着“吃老鼠”“喂青蛙”等催促内容。 这种表演的风险不容低估。其一,动物的生理需求和生存本能被当作娱乐道具,打赏机制继续放大观众的参与冲动。其二,被投喂动物长期处于应激环境,空间受限且频繁摄入不同食物,容易引发消化紊乱、外伤等问题。其三,这类内容对观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传递错误导向,弱化对生命的尊重,把痛苦包装成“可消费”的娱乐。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已触碰多条红线。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指出,平台与主播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不得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规定。该办法明确禁止网络表演出现虐待动物内容,而“打赏即投喂、投喂即表演”的模式,表现为典型虐待特征:动物被限制在狭小空间内,被迫持续进食,处于明显应激和痛苦状态。 在责任层面,对应的主体可能面临多重追责。行政上,文化执法部门可对平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治安管理方面,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对主播和运营者按涉嫌寻衅滋事处以5日至15日拘留,并可并处罚款。民事方面,若涉及他人所有动物,可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按“故意毁坏财物”追责,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损害扩大,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刑事方面,若以牟利为目的传播虐待影像、扰乱公共秩序,可能依据《刑法》第293条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责,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有一点是,这类直播并非个别现象,而是在多个平台出现。这折射出当前直播生态的两点问题:一是部分平台审核把关不严,为流量和收益放任违规内容传播;二是打赏变现机制被过度包装,把各种刺激性行为变成消费驱动的“表演”。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针对野生动物,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尚未出台,使得一般虐待行为往往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但在网络表演领域,已有明确禁令可供适用。关键在于执法是否及时介入、平台是否真正履行管理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应成为以伤害生命换取点击与打赏的“秀场”。整治“打赏投喂”乱象,既关乎网络生态的治理,也关乎社会价值底线和未成年人保护。只有把规则落到位、把责任压实、把执法做硬,才能让“流量逻辑”回到公共利益之下,让网络环境更加清朗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