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A公司(出租人)与B公司(承租人)签了份《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赵某、钱某、孙某还当了保证人。这合同里讲好了,A公司得按B公司的要求去买那台属于B公司、所有权在它名下的液压挖掘机,买回来后再租给B公司用。B公司呢,就给A公司付钱,租金还有其他该交的钱都得付。合同上还写了买机器多少钱、一共融资多少、租几年、每个月交多少钱、啥时候交钱等细节。 签完字没多久,A公司就把钱全打过去了,东西也送到了,还去办了那个动产融资租赁登记。结果B公司后来钱不够用,好几个月没交租金。A公司一看这不行啊,就拿着合同里定的那些条款,直接去了槐荫法院告B公司、赵某、钱某和孙某。它是想让法院判那几个被告赶紧把没付的租金、留购价还有违约金都给结清了。 法院的人审查完觉得这就是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说法,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方面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挑个地方去打官司。这个地方可以是被告住的地方、合同执行的地方、合同签的地方、原告住的地方或者是东西在的地方,总之得是和这事儿有实际关系的地方才行。 虽然A公司和B公司当初写好了要是有纠纷就去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打官司,可是法律上规定这个约定其实没效。为啥这么说呢?第一个理由是A公司、B公司还有赵某、钱某他们的家都不在槐荫区;第二个是他们签的合同全都是在网上弄的互联网合同,虽然写着是在槐荫区签的字,但这地方就是大家虚拟约定的一个点;第三个是A公司主要就是干融资租赁这一行的。这种案子有个特点:出租方的人差不多都是固定的,承租方的人东一块西一块不固定;案量大面广。当事人挑的这个签约地点和这案子的争议一点关系都没有。为了让民事诉讼管辖秩序不乱套,就只能按原被告住的地方还有合同执行的地方来定跟这事儿有关系的法院了。 总的算下来,济南市槐荫区和这案子的事儿没有实际联系。所以不能光听合同里说的那些去认定法院怎么管这事。槐荫法院对这个案子就没有管辖权了。最后法院依法裁定:A公司的这起起诉本院不受理。法官解释说约定管辖就是当事人在事情还没闹起来或者闹起来之后、还没去告人之前大家商量好去哪个法院打官司。根据那个法律规定的范围来选就行了。这里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扩大了大家可以自己挑法院的地方;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只能挑和这事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法院。 所谓的有实际联系主要看当事人住的地方跟法院辖区有没有关系;东西在的地方跟法院辖区有没有关系;还有事情是在哪发生的跟法院辖区有没有关系。在这案子里原被告还有保证人都不住在槐荫区;双方虽然是在网上定的签订地是槐荫区;但那地方跟机器本身、怎么履行合同、怎么给钱都没关系。所以双方挑的那个法院和这个纠纷一点关系都没有;这个管辖约定就不生效了;槐荫法院没权力管这个案子;最后裁定不给受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