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的公告,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权下沉工作迈入新阶段。
这一制度创新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委托审查制度的扩展源于反垄断执法实践的深化需要。
自2025年8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已正式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委托范围,使制度框架更加完善。
在非简易案件委托方面,公告规定了三类可委托审查的情形。
其一,在同一相关市场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在15%至25%之间;其二,在上下游市场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其三,不存在同一市场或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在各自相关市场的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
这些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的复杂性,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又为企业正常经营留出了合理空间。
公告同时明确了委托审查的终止情形。
当案件不符合委托标准、交易违法实施、未达申报标准、交易已取消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出现时,受委托部门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移送相关材料,由总局终止委托。
这一规定确保了委托审查的规范性和可控性,防止权力越界。
在文书送达方面,公告进行了明确规范。
非简易案件委托审查中,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征求意见函;同意撤回申报、退回申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等文书由总局加盖反垄断专用印章;其他审查文书由受委托省级部门加盖印章,并注明"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
这种分层管理方式既体现了总局的监督权威,又充分发挥了地方部门的执行效率。
此外,公告还扩大了简易案件的受委托部门范围。
新增辽宁、浙江、四川三省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简易案件受委托部门,使简易案件的地域覆盖更加广泛。
简易案件通常涉及市场份额较低、竞争影响较小的经营者集中,由地方部门审查既能提高效率,又能减轻总局压力。
这一制度创新的深层意义在于优化反垄断执法体系。
通过将部分案件权限下沉到地方,充分发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纵向协调、横向联动的执法格局。
同时,明确的委托标准和终止情形为地方部门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有利于提高执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看,这一制度有助于加快审查进度。
地方部门更熟悉本地市场情况,审查周期可能相应缩短,有利于企业及时了解审查结果,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明确的市场份额标准为企业提前评估交易风险提供了参考。
公告的出台也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成熟化趋势。
从试点到正式委托,再到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日益科学合理。
这种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既保证了执法的稳定性,又为制度优化留出了空间。
此次反垄断审查权限的精准下放,折射出我国市场监管体系"放管结合"的治理智慧。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如何平衡监管效率与公平、中央统筹与地方能动性的关系,将成为持续优化的命题。
可以预见,随着委托审查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治理模式将为全球竞争政策实践提供新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