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恶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获死缓

1月9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案件发生于2024年10月2日晚间。

当日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一辆特斯拉Model3小型轿车从景德镇市珠山区观英小区出发,准备前往御窑景巷用餐。

在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路口等待信号灯时,廖某宇与同车乘客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导致其心情愤闷、情绪不佳。

事态的转折发生在绿灯亮起的瞬间。

廖某宇随即猛踩油门加速,加速踏板位置达到百分之百,在连续加速14秒的过程中,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公里每小时,远远超过该路段40公里每小时的限速标准。

同车乘客孙某某因感到害怕而劝阻廖某宇减速,但廖某宇置若罔闻,仍继续加速行驶。

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廖某宇驾驶的车辆在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与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王某某及其11个月大的婴儿胡某某发生碰撞。

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已无法进行有效的避让操作。

碰撞发生后,婴儿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也不幸身亡。

经司法鉴定,碰撞前车辆速度确实约为129公里每小时。

案发后,廖某宇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罪名认定展开了激烈的法律争议。

检察机关指控廖某宇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闷,在节假日晚高峰时段于城市主干道故意严重超速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廖某宇及其辩护人则辩称,事发时天色昏暗,视线不清,且廖某宇对景德镇道路不熟悉,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法院经过全面审理认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故意超速行驶,最终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同时认定,廖某宇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在量刑阶段,法院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

首先,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这表明其犯罪心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意味着廖某宇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但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

其次,廖某宇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配合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认罪态度。

综合考虑廖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作出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这一判决的作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明确了在交通事故中,故意严重超速行驶导致多人死亡的行为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处理,这对于规范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同时,判决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不同犯罪心态的区分对待,以及对于自首情节的正确评价。

道路不是个人情绪和冲动的出口,方向盘的每一次选择都关乎他人生命安全。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严惩,是守护公共安全的必要之举;更重要的是,让规则成为驾驶的本能,让敬畏成为出行的底色。

唯有以法治刚性、治理精度与公众自律共同筑牢防线,才能让城市道路更安全、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