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确认函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法院这样认定

问题:2021年8月,某化工公司与玻璃钢公司签订树脂买卖合同,约定分批付款。2022年4月供货后,玻璃钢公司拖欠货款44500元,持续两年未结清。2024年8月,债权人发送对账函确认欠款,债务人回函认可金额但仍拒付,并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原因:《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需符合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形。本案中,化工公司的对账函仅列明欠款金额,未明确表达催收或要求履行的意思,法院据此认定其本身不足以中断时效。相对地,玻璃钢公司业务员回复“安排打款”,被法院认定为同意履行的明确意思表示。结合证据,业务员系合同对接人,具备相应职务代理权限,其表态可视为企业行为。 影响:该判决对实务中常见的两类认识偏差作出澄清:其一,单纯的财务对账不当然导致时效中断,需结合文书内容判断是否构成履行请求;其二,债务人非正式沟通中的履行表态也可能产生法律效力。公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商事合同纠纷中约12%涉及时效争议,本案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对策:法官建议债权人从三上降低风险:第一,催收文件应写明“要求付款”“限期支付”等明确主张,避免仅停留在数字核对;第二,优先采用EMS等可追踪方式寄送,并留存寄送与签收凭证;第三,定期(建议不超过2年)通过书面催收或司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权利长期“沉默”。对债务人而言,应完善内部沟通规范,明确员工在对外回复中的授权边界和表述口径,避免含糊承诺被认定为债务承认或同意履行。 前景:随着《民法典》适用不断深入,司法机关正通过个案裁判继续细化诉讼时效规则。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拟将本案纳入商事合同典型案例汇编,未来可能推动形成“书面催收内容明确+债务人回应构成履行意思表示”的综合认定思路,以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

诉讼时效制度既督促权利及时行使,也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对账函看似只是日常往来,却可能左右维权结果:是仅核对数字,还是明确要求履行;是“已收到确认”,还是表达付款安排,措辞差异可能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将对账与沟通纳入规范化管理,让权利主张有据可查、履约承诺边界清晰,既有助于企业稳健经营,也有利于维护市场信用与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