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婚恋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尹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违法所得八万九千余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该案的宣判,再次警示社会公众对婚恋诈骗的高度警惕。
案件查明的事实表明,尹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化名尹某迪的身份通过互联网平台结识多名男性。
她精心编织了一套虚假身份体系:谎称自己是1994年出生的单身女性,从事美容行业,家庭条件优越。
在与被害人申某某的交往中,尹某某购买虚假怀孕单据,以需要打胎费用为借口向申某某索取钱财。
当申某某提出结婚意愿时,她进一步升级诈骗手段,雇请他人扮演自己的父母与申某某及其家人见面,虚构父母已在武汉购房并准备陪嫁大量财物的谎言,以此消除申某某的疑虑。
在诈骗过程中,尹某某还利用情感主播等第三方力量进行劝和,进一步强化虚假身份的可信度。
通过这一系列精心策划的欺骗手段,她成功骗取被害人包括钻戒等在内的巨额财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她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通过隐瞒已婚身份、虚构单身身份、购买假医疗证明、雇请假父母等多种手段,系统性地欺骗被害人,骗取财物。
这不是简单的感情纠纷,而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尹某某上诉时辩称,其与前夫婚姻名存实亡,与申某某属于自由恋爱,不构成诈骗;被害人主动赠予的钻戒不应计入诈骗金额;一审量刑过重。
但二审法院认为,尹某某隐瞒已婚事实本身就是欺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直接影响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钻戒作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财物,理应纳入诈骗金额计算。
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定一审判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属于低档量刑,已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曾表示"不需要谅解,也不会退赃",这种态度反映出其对违法行为缺乏认识,对被害人权益缺乏尊重。
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法院对其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准确判断。
这起婚姻诈骗案的审结,不仅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更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利用他人感情实施诈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互联网社交日益普及的今天,此案警示人们在追求美好姻缘的同时,也需保持必要警惕;相关平台更应加强用户身份审核,共同构筑防范婚恋诈骗的安全防线。
司法机关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婚恋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