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恋爱同居期间大额转账“为结婚”还是“共同所得”,成为争议焦点。
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贵州籍彭某在青海西宁街头乞讨时与宁夏籍张某相识。
彭某已离异,张某自称与前夫离婚,双方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间,张某提出婚嫁相关给付诉求。
2024年7月,彭某先后向张某转账合计11.19万元。
此后双方感情破裂,彭某又发现张某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
彭某认为对方以结婚为由索要钱款,分手后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
原审酌定返还80%,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该款系两人五年共同乞讨所得及“保姆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能就“共同所得”“劳务报酬”提供充分证据,结合彭某提交的转账证据及双方关系背景,可认定转款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因——婚姻信息不透明与法律认知不足叠加,诱发经济纠纷。
近年来,彩礼、婚约财产给付引发的纠纷多与“婚姻预期”直接相关。
本案中,双方以结婚为前提共同生活,资金往来与婚姻承诺高度绑定。
一旦“婚姻条件”发生根本变化,尤其是存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等事实,给付目的无法实现,矛盾便迅速集中爆发。
与此同时,一些当事人对“彩礼”“赠与”“共同收入”“劳务报酬”等法律概念边界认识模糊,易在分手后以不同名目解释资金性质,导致事实认定复杂化、证据对抗加剧。
影响——判决强调证据规则与诚信原则,释放规范婚恋财产往来的司法信号。
二审判决中,法院围绕证据证明力对“转账目的”进行审查,明确主张“共同所得”“劳务对价”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裁判思路既有助于压缩“事后改口”的空间,也提醒当事人在重大财产给付时保持审慎、留存证据。
更重要的是,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属于影响婚恋关系基础的重要事实,若在交往中隐瞒或虚构,将直接冲击双方基于缔结婚姻作出的财产安排与生活选择,相关纠纷不仅伤害个人权益,也容易引发社会对婚恋诚信的关注。
对策——完善事前核验、事中约定、事后救济的闭环,降低婚恋经济风险。
司法实践表明,大额转账、购置贵重物品、共同生活支出等,最易成为争议点。
有关人士建议:一是强化诚信义务与信息核验意识,涉及婚姻登记等关键事实,应以合法渠道核实,避免被虚假承诺误导;二是对大额资金往来做好用途说明与证据留存,通过备注、聊天记录、收据等固定给付目的与金额构成;三是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支出、收入、劳务安排尽量形成清晰约定,减少“共同所得”与“个人赠与”的混同;四是发生争议时依法理性维权,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避免过激行为造成二次伤害。
前景——裁判尺度或更趋精细,推动婚恋财产纠纷回归法理与理性。
随着各地法院对婚约财产案件审理不断积累经验,未来在“目的性赠与”“共同生活投入”“过错因素与返还比例”等方面的裁量将更强调证据链完整与行为诚信。
本案中,法院酌定返还80%,体现了对资金性质、实际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衡量,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处理逻辑:以婚姻为目的的给付不能实现时,原则上应当返还,但返还范围与比例需结合具体事实审慎确定。
可以预期,依法裁判与社会倡导并重,将有助于引导公众形成理性婚恋观与健康财产观,减少“以情设局”“以财验情”等偏差。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更是对社会治理新课题的司法回应。
在就业形态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妥善处理非传统劳动关系中的财产争议,既考验司法机关的智慧,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探索。
本案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体现了司法温度,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解决思路。
未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类似案件的审理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