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遭银行理财经理诱导篡改风险测评、购入中高风险基金亏损逾八十五万元,法院依法判令银行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一起涉及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近日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

案件核心在于金融机构在销售高风险理财产品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

年逾七旬的王姓投资者在银行工作人员"指导"下修改风险测评结果,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严重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最终造成85万元本金损失。

深入调查显示,该案暴露出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多重问题。

银行理财经理为完成销售指标,在明知客户风险评级仅为"稳健型"的情况下,诱导其将测评结果修改为"成长型",使原本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高风险基金得以售出。

更严重的是,整个销售过程刻意规避监管要求的"双录"规定,选择在非营业场所完成交易,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方面存在三重过错:一是违反"了解客户"原则,未如实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二是违反"适当性"原则,向不匹配客户推荐高风险产品;三是违反监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销售过程录音录像。

这些过错与投资者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判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案折射出当前金融消费领域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积累和理财需求增长,部分金融机构为追求业绩,忽视合规经营要求,特别是在面向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老年群体时,违规操作现象更为突出。

监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银行业理财纠纷投诉中,涉及适当性管理的占比达37%,其中老年投资者占比超过六成。

从监管层面,近年来已出台多项制度规范。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2021年《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销售行为规范。

但本案表明,制度落实仍存在"最后一公里"问题。

业内专家指出,该判决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一方面警示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未来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新规落地,金融监管将形成"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的双重保护体系。

金融产品有风险,合规销售有底线。

该案提示,适当性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性要求,而是金融机构必须坚守的法律责任与职业操守。

守住风险测评真实性、守住销售留痕规范性、守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尺度,才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金融服务更加稳健、更加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