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场玻璃门未设置防撞标识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案件源于2025年10月4日,消费者安女士在进入某食品公司经营的蛋糕店时,因玻璃门未张贴腰线等警示标识,且现场灯光昏暗,误判门体位置导致面部受伤。
安女士多次与商家协商赔偿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该案暴露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透明玻璃门因视觉误导易引发碰撞事故,而部分经营者对安全警示措施的忽视,进一步增加了风险。
主审法官徐可卉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场、店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在易发生碰撞的设施上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如防撞条、腰线贴等。
分析认为,此类纠纷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部分商家为追求美观,忽视安全防护;二是商场照明设计不合理,加剧视觉误差;三是消费者对透明玻璃门的危险性认知不足。
近年来,全国多地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部分案例甚至造成更严重的伤害后果。
针对这一问题,法律界人士建议,商场经营者应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对玻璃门、旋转门等高风险设施加装防撞装置;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可考虑将安全标识设置纳入公共场所检查标准。
从长远看,完善公共场所安全设计规范、提升经营者责任意识,是减少此类事故的关键。
公共安全往往藏在细节里。
一条醒目的防撞标识、一盏恰当的门口照明,既是对消费者的提醒,也是对经营者责任的兑现。
个案的和解不应止于赔偿,更应推动场所管理把“看得见的提醒”做到位,把“可预见的风险”管起来,让便利与美观不以安全为代价,共同守护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心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