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家暴受害者离婚别受冷静期限制”,这事儿在网上引起了很多讨论。大家都说现在的冷静期管得太死了,不管什么样的情况都要走这一步。实际生活中,这一段时间反而可能给受害者带来风险,施暴者在这段时间内很容易反悔或者威胁甚至动手。为了避开这个麻烦,受害者只好去打官司。可打官司费钱、费劲、时间又长,好多时候制度也接不上茬。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她想把立法完善一下,明确如果有家暴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并且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就不用走离婚冷静期这道程序了。还有就是优化一下办事流程。开展一些试点工作,规定什么样的情况才能例外、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怎么审查、多久办好。这样做既可以给立法提供实际的依据。在试点期间明确一下证据能接受的范围是什么样的。像报警记录、法院文书、医疗证明之类的都算有效证据。同时也要把婚姻登记机关的责任明确下来。 为了加快事情的处理速度,各部门之间还要多协调配合起来。婚姻登记机关和公安、法院、妇联、社区还有医院之间要共享信息资源。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快地核验证据,减少重复跑来跑去做证明的麻烦。 很多网友都支持这个建议呢!本来就应该这样嘛!有的网友说不能什么情况都一刀切还有网友表示应该直接取消这个规定。还有人建议直接把家暴归入故意伤害案处理。你觉得这个建议怎么样呢?快来评论区聊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