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监管新规为网络交易立“明规矩” 直指不合理收费并规范数字人直播带货

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联合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两部重要规章,标志着我国网络市场监管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

这两部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网络市场秩序的高度重视,也为平台经济的规范发展立下了新的制度标尺。

问题导向驱动制度创新 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和直播电商快速发展,已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但随着行业扩张,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

平台规则制定随意、"仅退款"等规则滥用、"罚款"标准不透明、会员权益被不合理减损等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同时,直播电商领域也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数字人主播等新生事物的出现,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

2025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平台规则等问题部署开展了约谈整改和排查整治工作,初步纠治了一些突出问题。

但这些临时性措施还不够,需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两部新规应运而生。

平台规则制定程序明确化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首次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程序进行了系统规范。

办法明确要求,平台制定或修改规则必须履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设置过渡期、就重大事项与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沟通协商等程序,充分保障平台内商家、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

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平台规则制定的"黑箱操作"状况,确保了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办法还对平台规则的内容设置了明确的禁区。

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进行不合理的"罚款",禁止不合理减损会员权益。

这些禁止条款直指长期困扰商家和消费者的痛点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有力的权益保护。

为推动平台规则的公正透明,办法还鼓励建立多元治理机制,包括平台发布合规报告、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开展评议等方式,形成平台规则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直播电商监管体系趋于完善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对直播电商全链条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了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完整责任体系。

在平台责任方面,办法特别强调了平台经营者的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投诉机制等责任,要求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置。

为强化监管手段,办法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通报的方式,要求平台对违法主体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形成了分层次、全方位的处置体系。

针对新技术新应用,办法专章规定了对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监管要求。

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必须进行明确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这一规定防止了新技术成为虚假信息传播的"挡箭牌",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应用。

协同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两部办法都强调了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建立了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形成了横向协同。

同时建立了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实现了纵向联动。

这种多层次、立体化的协同机制,有利于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展望未来发展 两部新规的出台为网络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以两个办法为契机,扎实推进平台规则和直播电商监管执法,既要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为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这既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市场活力的保护,体现了监管的科学性和理性。

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中国平台经济的治理体系正加速成熟。

此次新规既是对现有问题的精准回应,更是对数字经济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

在守住底线与鼓励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成为下一阶段监管实践的关键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