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第三批典型案例:购车购房款纳入认定,厘清消费与彩礼边界

为适应司法实践中涉彩礼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彩礼认定范围方面,最高法明确指出,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应当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彩礼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不同地区因风俗习惯差异而存在彩礼种类和项目的差别。

各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给付方的真实目的,综合考量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与接收人等多方面事实因素,准确认定彩礼范围。

在实际缔结婚姻过程中,除了传统的彩礼礼金和"五金"等财物外,当事人之间还普遍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形式的大额金钱给付。

这类给付既可能源于当地风俗习惯,也可能基于双方协商约定,法院应当结合给付人的真实意图进行处理。

典型案例一涉及购车款的具体处理。

在该案中,赵某为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而出资购车,后因未能成功办理登记而要求返还购车款。

李某则辩称该款项系赵某的赠予,不应返还。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查实李某曾承诺赵某在购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正是基于这一承诺才给付购车款,该给付行为具有明确的以婚姻为目的的性质。

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具体情节,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对其关于赠予的抗辩未予采纳。

在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方面,最高法强调应当注重两者的本质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日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均不属于彩礼范畴。

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都具有表达感情、促进感情发展的目的,但两者存在重要差异。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应由司法强行调整。

典型案例二对此进行了阐释。

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但双方互有转账记录,且张某亦有生活消费支出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

人民法院认定上述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全额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法同时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坚定司法态度。

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四体现了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

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即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并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表示要离婚。

虽然双方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考虑到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过短的异常情况,法院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最高法强调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五涉及诈骗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卢某涉及多起彩礼纠纷案件,受案时间集中、部分交往时间存在重合,存在明显的诈骗特征。

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实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这充分表明,民事和刑事司法要形成合力,对借婚姻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适应新时代新情况的司法理念。

随着社会发展,彩礼纠纷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给付方式更加多样化,涉及的金额更加巨大,甚至出现了利用婚姻名义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指导,有利于全国法院统一裁判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有效遏制借婚姻之名的违法犯罪行为。

彩礼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的碰撞。

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既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也是对婚姻本质的回归——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非物质交换。

在法治与道德的协同作用下,推动婚俗向更加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仍需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