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的李先生在经历了一场十年拉锯战后,终于通过法律手段给“住”上了一把锁。事情得从2006年说起,李先生跟许女士结婚,两人一直没孩子。2014年,许女士立了遗嘱,明确表示房子归她弟弟许先生,不过李先生能一直住。结果许女士在2016年走了,兄妹俩为了这套房闹上了法庭。法院查实房子原本就登记在许女士名下,所以判给了她弟弟许先生。李先生只拿到了居住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判决书下来后,许先生没再打扰李先生,李先生也继续住在这里。 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了,居住权正式写进了法律条文。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从登记那天起就开始生效。同年年初,李先生发现许先生把房子挂到了网上准备卖。他拿着判决书跑到洪山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居住权登记。2月26日法院出了裁定,把房屋居住权登记在他名下。3月3日执行人员去政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窗口办了录入手续。到了3月8号,李先生拿到了《居住权登记证明》,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案就这样解决了。 承办这个案子的法官特别提醒大家买房前一定要去登记中心查一查有没有居住权登记。要是新业主买了房却有人在里面住着不肯走,可能会碰到“物权”上的麻烦,最后钱房两空。除了这个案件里的例子外,还有几种情况也能让居住权发挥作用。比如甲老太太想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又怕被赶出去;或者小乙和小丙离婚后房子归男方、男方补偿女方100万;还有老丁想感谢保姆戊多年照顾。 在这些日常场景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居住权是怎么“锁”住安心的。像甲老太太可以跟子女签个合同并办理登记;小乙和小丙离婚时可以约定补偿款付清前女方保留居住权;老丁在遗嘱里写明给保姆戊设立终身居住权。无论是为了老有所依、离婚协议还是遗嘱安排,合同或遗嘱只是个约定而已,只有把居住权办进登记簿才是定分止争的终点。想住得踏实、卖得安心、继承不闹心,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居住权办进登记簿里去。这也是《民法典》给咱们留下的最简捷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