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历时七年的抚养费纠纷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判决书显示,2014年非婚生育的女孩钱小妮(化名)在父母于2016年分居后,一直未从生父钱某处获得抚养费。其间,母亲梁某独自承担抚养支出,但随着经济压力加重已难以维持。 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有必要调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钱某名下有多处房产,经济条件较好,却长期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参考其2018年至2020年间通过亲属转账的涉及的记录,并结合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最终确定抚养费为每月3000元。 需要指出,法院未沿用常见的分期支付方式,而是支持原告提出的“一次性支付”请求。主审法官表示,作出该裁判主要基于三上考虑:被执行人存较严重的失信情况;其健康状况恶化可能导致财产缩水;分期履行在现实中存在较大执行难度。数据显示,近五年广东法院受理的抚养费执行案件中,约23%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失去联系而被迫中止执行。 法律专家认为,该案判决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一上再次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被抚养权;另一方面在支付方式上作出调整,以一次性支付应对执行风险;同时说明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裁判导向。据悉,《民法典》第1071条对非婚生子女权利作出规定,但抚养费标准与支付安排仍需结合具体案件裁量。 展望该案影响,其裁判思路可能对三类纠纷产生参考价值:涉境外人员的跨境抚养案件;被执行人存在资产转移风险的案件;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在短期内急需资金支持的情形。目前,广东高院正在制定《家事案件执行指引》,拟将“预期执行风险”纳入支付方式的考量因素。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而改变。本案的判决再次表明,逃避抚养责任难以规避法律后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需要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履职,也需要社会共同关注与支持,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成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