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登记的路径以后能不能一直这么用?

最近和同行聊天的时候,大家好像都对信托财产登记这个事儿有挺深的分歧。这就好像我们坐在同一张桌子上,谈着同一件事,结果发现其实大家理解的完全不一样。有的觉得它只是个打标记的东西,有的觉得它已经能直接改变所有权了。 高远觉得这个试点政策的核心意义其实挺基础的。它就是给信托财产弄了个能认出来的登记状态。这有两层意思:对外头的人说清楚这钱不是受托人的,对内让委托人更相信这钱是独立的。说白了,就是在本来的权利上盖了个“信托”的章。如果按这个路子走,信托财产登记其实啥都没变,权利还是按老规矩走;它也不能把买卖、赠送这些法律行为给顶掉;最多就是个告示牌。 不过在实际操作里,也有人开始琢磨别的路数了:能不能直接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把股权装进信托?如果这样行得通的话,那“资金信托交易过户”的老路子就不用走了,过桥资金也省了。虽然交税的问题不一定能解决,但操作上确实能省点力气。但问题来了:这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想弄清楚这个就得先问个根本问题:股权的所有权能不能光凭“信托文件加登记”就直接变过来?咱们以前说的“非交易过户”,大多是继承、离婚或者法院判的那种情况,这些都有明确的法律当靠山。所以现在的问题就变成了:设立信托算不算这种法律规定的变动理由? 如果想说是的话,还得回答几个问题:试点的规则能把法定事项的范围扩大吗?之前为什么没法这么干?那些地方性的文件到底管到哪?要是这些问题没搞清,光觉得登记就能把权属给改了,那还是有点悬。 也不排除有些地方已经在试别的法子了。结合现在的情况看,可能有个中间状态:表面上没签股权转让协议;但在信托合同里已经把转让或者赠送的法律关系给写进去了。说白了,“非交易过户”可能只是文件写得简略点罢了。 回到咱们做实务的人面前:到底要不要这么干?现在法律还没太明确的时候最好还是稳一点。如果只是为了少折腾几道手续、省点过桥钱就一步跨过去,步子迈得有点太大。 得特别注意几点:法律依据是不是站得住脚?这种登记的路径以后能不能一直这么用?一旦真打起官司来稳定性行不行?在这些都还没成定局之前,图方便和风险大不大得好好掂量掂量。 最后总结一下:信托财产登记确实是个好制度进展。但现在不妨先别太急着把它想成能改权属的东西。把它当成打标记和做公示的工具更稳妥些。至于以后它能不能变成那种特别管用的东西?还得再看看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