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法院判了一起2024年7月发生的纠纷。万女士在2024年通过微信和某维修站的员工聊电动车租赁的事,对方承诺租满十个月就把车送给万女士。万女士给这个条件吸引了,当天就签了《租赁合同》,还跟第三方签了电池租赁协议。这十个月,万女士按时付了车架租金3000元还有电池租金3069元。但是到了租期结束,万女士去要车时,维修站说“送车”只包括车架,电池还得继续租或者买。万女士觉得这是欺诈,就把维修站告了,要他们赔偿电池费用、退多收的300元还有精神损失。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维修站员工之前说的“送车”是万女士签合同的主要原因,这个承诺有法律效力。按照常理和交易习惯,“送车”应该是交一辆能正常用的完整电动车,电池也得在里面。维修站明知电池要另租这事儿跟之前的承诺冲突了,却没好好给消费者解释清楚。所以法院判维修站得把完整可用的电动车(含电池)给万女士,如果做不到就给3500元的电池钱,还要把多收的300元退回来。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上诉了,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这次判决表明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消费者面对“以租代购”这样的模式时,要仔细看合同条款,把商家的口头承诺录下来或者写进合同里留证据。经营者也要诚信经营,别模糊宣传或者事后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