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隐形加班”被判赔14000元加班费

2021年12月,程某入职深圳的A公司,公司给他定了标准工时制。不过,这家公司经常让程某在下班后、周末还有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参加线上会议。直到2023年4月,程某辞职了,因为加班费没谈妥,他先是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又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说自己在这段时间里累计加班了134小时,还给法院提交了打车记录和线上会议记录这些证据。法院看了程某提供的东西,觉得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足以证明他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在非工作时间干了活。最后法院觉得,公司老是安排员工在休息时间参加长短不一的线上会议,确实占用了大家的休息时间,符合加班的条件。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结了这起案子,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参加线上会议,把休息时间都给占了,那就得算加班,得给加班费。这次判下来,公司得给程某支付14000元的加班费。这笔钱现在已经由公司主动给了。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说了,“隐形加班”不光看地点或者形式,关键是看有没有把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给占了。得综合考虑工作安排的连续性、指令具体不具体、内容干没干实事这些因素。劳动法本来就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要是用人单位长期让人下班后处理工作还不给调休或者加班费,那就是犯法。 法官还提醒用人单位得守规矩安排工时,别让人干那些“隐形加班”的活儿;要是真得加班就得把钱给了或者安排补休。劳动者要是碰上这种事儿,得留好工作通知、线上办公记录还有工作成果这些关键证据,以后好去维权。老板和员工都得守规矩互相尊重点儿,一起把数字化时代的用工环境给弄好点。 这次案子的消息是由深圳新闻网的记者翁任莹发的;通讯的是林莲颖、张琳岚;负责编辑的是马静欣;校审的是施冰冰、周浩桦、郑创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