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琼海这边的一个小区里,有个业主兼任了小区出纳,他负责把收来的钱还有花出去的钱都给公示在公告栏上,也发到业主微信群里。后来有一天,这个原告跟另外几个业主在小区里聊天,被告就开始挑原告公示的账目里的毛病。两人就这么争论了几十秒,旁边还有三个业主看着呢。晚上原告又发了个微信,说欢迎大家来问。结果群里就有好几个业主对他公示的那部分账目有意见,说要原告说明白。原告心里觉得被告是故意诽谤自己,害大家都开始质疑他,就跑到琼海法院把这个案子给告了。 法院经过审理觉得啊,原告说被告是在公共场所故意捏造虚假消息来搞他的名誉权。可看看原告手里的证据吧,根本证明不了被告真干过这事儿。既然没有这样的事发生,那小区业主对原告的社会评价肯定也没降低。毕竟人家是当出纳的,在群里发个收支明细很正常啊,业主提意见这是正常的权利。你也不能说人家质疑就是因为被告的话惹的祸啊。所以说原告告的这个“名誉权被侵犯”其实没啥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就没支持他。 这种案子其实挺有警示意义的。咱们认定是不是侵犯了名誉权,得看四个方面:一个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到底有没有变差;二是行为人是不是故意侮辱或诽谤;三是周围的人知不知道这事;四是行为人心里有没有过错。对于像小区出纳这样的特定岗位人员来说,身份挺特殊的。业主为了自己和大伙儿的利益去质疑批评一下工作内容,哪怕话难听点或者引发点讨论,只要没编瞎话造谣就都算正当的舆论监督。 这次原告虽然告了名誉侵权,但因为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名誉真的受损了、也证明不了侵权行为是存在的或者两者之间有啥因果关系。所以这事儿就很难认定是侵犯了名誉权。法院通过这个案例就是想提醒大家打官司得讲证据讲事实,别光凭自己的感觉或者随口说说就瞎告人。同时也鼓励那些做特定岗位的人碰到质疑时优先内部沟通解决问题,别动不动就想着走法律诉讼这条路,免得把矛盾给激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