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日清晨,贵港市职工何某驾车前往单位上班,临近工作地点时遭遇交通事故。事故本身并不复杂,但因发生在约定上班时间附近,引发了是否属于工伤的争议。何某于2022年11月入职贵港市某农业合作社,双方仅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每日7时30分至12时。事发当日7时30分许,何某驾车行至距单位不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无责任。经诊断,需全休三个月。
这起案件的意义不止于胜负本身,更在于厘清了工作时间与通勤空间的法律边界——劳动者的通勤不应被“分秒必争”的考勤逻辑简单否定。司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作出的选择,也为类似争议提供了更可操作的判断路径。如何在保障企业管理秩序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仍需要在实践中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