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监督效能有所提升。但涉企执法领域,一些影响企业获得感、扰乱市场预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不时反弹,个别地方还出现违规异地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苗头。执法一旦偏离法定权限与程序,容易引发重复检查、重复处罚,甚至跨区域“逐利执法”等连锁反应——既抬高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损害政府公信力与法治权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施行,旨在以更清晰的制度安排推动监督落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保障。 一段时间以来,涉企执法问题呈现“多点散发、隐性复杂”的特点。以案卷评查为例,2025年4月,山东某市在案卷评查中发现,某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地一家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涉嫌违规异地执法情形。由于案件牵涉不同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当地依法启动提级监督程序,要求对应的单位排查整改,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更处理。此类案件提示:一旦突破执法管辖权,不仅会直接损害企业权益,还可能引发“挑选对象”“重复处罚”等系统性风险,进而扰乱统一大市场秩序,削弱地方营商环境竞争力。 透视问题成因,既有制度执行不到位,也有监督体系运行中的短板。一上,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把握不严,执法行为容易“图省事”“求效率”中滑向越权与变通;个别地方在财政压力、考核压力等因素作用下,可能滋生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的趋利倾向。另一上,涉企执法涉及部门多、链条长,信息不对称使企业“能感知、难举证”。一些线索散落热线、投诉平台或商会协会反馈中,缺少统一研判与闭环处置机制,监督往往停留在个案纠错,难以推动类案治理和制度完善。此外,异地执法、联合执法、委托执法等场景增多,也对管辖规则适用、执法协同与监督衔接提出更高要求。 条例的施行,将对涉企执法带来多上影响。首先,明确监督职能与程序边界,有助于提升监督权威与可执行性,使执法监督从“原则要求”转向“可操作的制度工具”。条例设置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措施,发出监督更有力度的信号,推动纠错更及时、更刚性。其次,强调对问题线索的研判与重点监督事项的确定,意味着监督资源将更集中投向企业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风险外溢性强的领域,促进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治理”转变。再次,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与监督活动,有利于提升监督透明度与专业性,推动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形成合力,增强政策执行的可信度与可感知度。 对策层面,条例为各地提升涉企执法规范化提供了路径指引。其一,畅通线索来源并建立研判机制。围绕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收集线索,及时分类研判、锁定重点事项,形成“发现—核查—督办—整改—反馈”的闭环。其二,强化提级监督与跨部门协同。针对涉及多地区、多部门、专业性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提级监督,减少地方保护和部门壁垒对监督实效的影响。其三,推动从个案纠错走向制度治理。对典型问题开展类案分析,补齐执法标准、裁量基准、程序指引等制度短板,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类、规范一域”的综合效应。其四,厘清监督与执法的关系。行政执法监督是对执法部门的再监督,关键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压实责任链条,而非代替执法、包办执法;要通过规则、程序与问责机制促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规范用权。 从发展前景看,条例落地将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形成叠加效应,推动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深化,企业对“可预期、可救济、可监督”的法治化环境需求更加迫切。条例一上强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将推动执法从“重结果”向“重程序”、从“重处罚”向“重治理”转变,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供制度支撑。可以预期,随着监督措施常态化运行、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持续扩展,涉企执法的任性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守法经营者的获得感将更可持续。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迈入新阶段。通过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将深入推动权力运行受约束、执法更加规范、企业更有安全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既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依法行政理念的深化落实。随着条例全面推进,涉企行政执法中的各类乱象有望得到有效遏制,法治政府建设也将取得更扎实的进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