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析:法人财产诈骗案中“受骗者”如何认定,关乎司法公正

问题——“骗法人财产”到底“骗”的是谁 在涉企业、涉金融案件中,“诈骗公司资金”“诈骗银行贷款”等表述常见,但司法实践中一个基础问题仍需厘清:诈骗罪中的“受骗者”究竟是法人本身,还是法人内部具体人员。该问题不仅影响构成要件判断,还直接关系到罪名适用、既遂未遂认定以及单位犯罪责任落点。 从诈骗罪的基本结构看——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欺骗——使对方陷入或维持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自愿”作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必须存在能够理解信息、形成判断并完成处分行为的主体。法人作为组织形态,能够成为财产权益的承载者和受损者,但其意思表示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等自然人来实现。由此,法人更符合“被害对象”定位,而“受骗者”应当落在具体自然人身上。 原因——法人意志必须通过自然人“落地”,刑法规制强调责任到人 民事法律体系对法人的理解,强调其作为组织体具有独立利益与集合意志,但集合意志并不能脱离具体人的决策与操作而独立运转。企业的投票、审批、签字、盖章、放款、转账等关键环节,均由特定岗位自然人完成。诈骗行为正是针对这些环节实施影响:让经办人误信、让审批人误判、让管理层误决策,进而把法人财产“合法外观下”转移出去。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理也为上述逻辑提供了制度支撑。现行制度坚持“双罚制”取向:在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情形下,既追究单位责任,也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安排表明,刑事归责始终要落实到具体行为和具体责任人。若将“法人本身”视为受骗者,容易削弱对关键岗位失职渎职、内外勾连等情形的责任追究基础,也会使“谁在错误认识下作出处分”此关键环节变得模糊。 以金融领域为例,法律条文常写“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强调的是被侵害的对象与财产归属,但在事实层面,能够被“骗”的仍是信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授权签批人员等具体自然人。只有这些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完成放贷、划款等处分行为,诈骗链条才成立。 影响——把法人当“受骗者”将引发罪名冲突、着手标准失真与重复评价风险 首先,罪名边界可能“打架”。在相似的财产损失结果下,若以“法人是否被欺骗”作为判断起点,容易出现外部人员骗取财务负责人签字被认定为诈骗,而内部人员绕开审批盗走资金被认定为盗窃。两类行为侵害的都是同一法人财产,但区分标准却被拉回到抽象的“单位是否被骗”,从而造成适用不统一。以自然人认识错误与处分行为为切入点,才能更清晰地区分“基于错误认识的交付”与“违背意志的秘密取走”,从而稳住诈骗与盗窃等罪的分界。 其次,犯罪着手时间可能被不当后移。诈骗罪一般以欺骗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为着手节点。若把法人作为受骗者,理论上可能要求“集体意志”层面形成错误认识才算着手,这在现实中难以操作,也与企业决策链条中“岗位分权、逐级审批”的运行规律不符。以具体岗位人员的受骗作为着手判断,更符合企业治理结构,也便于统一裁判标准。 再次,存在处罚漏洞与重复评价隐患。若法人被概念化为受骗者,可能在不同环节对同一行为进行拆分评价:对外部欺骗评价为诈骗,对内部汇报或后续材料再行评价其他罪名,甚至引发民刑交叉中的不当叠加,导致同一财产损失被反复“切片”处理。坚持“骗的是具体人、损害的是单位财产”的路径,更有利于一次性准确评价行为性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对策——以“自然人受骗+处分行为”作为司法认定抓手,完善单位内控与风险防线 司法层面,应在审查要件时重点把握三项事实:一是欺骗信息具体指向哪一岗位人员,是否足以影响其判断;二是该人员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或在处分链条中起到关键作用;三是财产转移是否建立在该人员错误认识基础上,以及错误认识与处分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对“单位名义受骗”的表述,应回到事实层面的具体决策链条,避免抽象化、口号化定性。 企业治理层面,应针对高发环节加强制度建设与技术防护。包括:强化授权审批分级与留痕机制,落实关键岗位轮岗与强制休假制度;对公账户支付设置双人复核、异常交易预警;对外合作、融资、采购等领域完善尽调与反欺诈培训,减少“单点失守”导致的整体损失。同时,金融机构应继续完善贷款“三查”与反欺诈模型建设,压实岗位责任,降低被欺骗概率。 前景——统一“受骗者”认定有助于提升涉企案件裁判一致性与市场预期稳定 随着数字化交易、远程办公与跨境支付发展,欺骗手段更隐蔽、链条更长、角色分工更细。未来裁判规则越需要回到诈骗罪的基础结构:欺骗影响具体人的认识,继而引发对法人财产的处分。坚持自然人受骗者标准,有利于在新型场景下保持规则稳定,推动类案同判,提升市场主体对法治环境的可预期性。同时,明确法人作为被害对象的权利救济路径,也有助于在刑事打击与民事追偿之间形成更顺畅的衔接。

将法人视为财产损失的承受者并不难,难的是在刑法评价中忽视“谁被欺骗、谁作处分”此关键环节。把“受骗者”落实到具体自然人的认知错误与权限行为上——既符合诈骗罪的构造逻辑——也有利于厘清罪名边界、压实岗位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涉企案件高发、治理场景不断变化的当下,统一并落实这一认识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