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虚开专票案件出现罪名适用分流,定性标准与程序衔接引发新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研讨会上,与会法律界人士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最新裁判动向展开讨论。结合公开裁判样本检索结果显示,自2024年3月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后至2025年末,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已决判决中,绝大多数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但已有一定比例案件转向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逃税罪、虚开发票罪等罪名。与会人士认为,尽管分流占比目前不高,但已发出司法在定性上更强调行为实际危害、区分不同违法类型的信号。随着权威案例与审判规则继续清晰,罪名分流趋势可能延续。 原因——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引推动“以实质危害定性”,税刑治理理念转向精细化。 研讨认为,虚开专票案件长期存在“行为样态复杂、交易链条多层、证据呈现不一”等特点,过去实践中容易出现以发票形式违法替代对实际税收损失与主观目的审查的情况。随着司法解释对构成要件、入罪标准与证据认定路径作出更明确的规范,裁判开始更注重区分“骗抵税款”与“逃避纳税义务”,并区分“造成增值税被骗损失”与“应缴未缴税款”两类不同结果,据此匹配不同罪名。与会人士指出,该变化背后,是对罪刑法定与比例原则的进一步落实,推动涉税犯罪治理从“一刀切”走向分层分类处置。 影响——有利于保护实体经营与稳定预期,但也带来边界把握与程序衔接压力。 与会人士认为,罪名分流有助于把经营活动中的税务违规、发票管理失序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减少“以票定罪”扩大化,为实体经济经营主体提供更稳定的预期。同时,分流也对办案提出更高要求:一上,侦查、起诉与审判需主观目的、税款损失、交易真实性、抵扣链条等关键事实上形成更细致的证明体系;另一上,案件由“虚开专票罪”转向“逃税罪”等罪名后,往往涉及行政处理在先的程序安排,税务机关处罚、补缴与滞纳金计算、救济程序进展等因素,都会影响刑事责任是否启动、如何衔接以及审限如何把握。 对策——聚焦逃税罪适用与行政前置衔接,推动裁判规则更可操作、更可预期。 研讨中,围绕逃税罪边界,与会人士提出可操作性标准:关键在于取得虚开的进项税额是否超出当期应纳税义务范围,据此判断行为更接近“骗抵”还是“逃税”。在此基础上,会议讨论了两个有待统一的实务问题。 其一,认定为逃税罪不宜机械限定为“有真实无票采购、以票配货”的情形。部分企业可能存在真实经营并正常取得部分进项发票,但为降低税负又额外取得虚开项目(如物流、其他品名货物)以虚增进项。若虚增进项未突破当期应纳税义务范围,主观目的指向少缴税款而非骗取国家税款,仍可能更符合逃税性质。与会人士建议,证据审查应回到经营实质与税负结果,避免把“是否存在无票采购”作为唯一前提。 其二,行政前置要求下的救济权保障需要更明确的衔接规则。对依法应先由税务机关处理的案件,如果纳税人认为处罚决定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并依法提起复议、诉讼,是否会被简单视为“未履行行政责任”,进而影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制度适用,引发关注。与会人士认为,依法救济是法定权利,不能因启动救济程序就当然否定其履责态度。应在兼顾审限要求的同时,完善税务处理结果与刑事诉讼进程的协同机制,明确救济未结期间的证据固定、程序中止或期限衔接方案,减少“程序挤压”对实体判断的影响。 前景——以案例规则统一促进税刑协同,推动涉税犯罪治理向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与会人士普遍认为,随着审判参考案例发布与规则不断细化,虚开专票案件将更强调对主观目的、实际税损与行为链条的综合审查,罪名适用将更趋分类精准。下一步,需要增强税务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与标准对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机制;同时,推动企业完善发票合规、内控审计与供应链尽调,从源头降低涉税风险。对司法机关来说,应通过类案检索、统一裁判尺度、强化说理公开,持续提升规则的可预期性。
税收犯罪治理的变化,既是法律适用的调整,也表明了司法理念的更新。如何在依法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仍考验办案机关的规则把握与程序协同。随着司法解释持续落地、案例规则健全,我国涉税犯罪治理体系有望深入健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定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