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明确职业伤害险与商业意外险并行赔付原则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数量不断增加。

这一群体在为社会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工作风险相对较高的现实。

如何为他们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有益的法律解答。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晰明确。

外卖骑手杨某在所属平台B公司的安排下,同时拥有两份保险保障。

其中,职业伤害保障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于2022年7月起在全国试点的保险制度,属于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政策性保障;商业意外险则是由平台公司为其投保的商业保险产品,投保人为杨某本人。

2024年1月,杨某在执行派送任务时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胫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杨某先后获得了职业伤害保障的赔偿认定,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问题的症结在于理赔权责的界定。

当杨某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意外险理赔时,A保险公司以杨某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赔偿为由,援引保单条款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逻辑是:既然职业伤害已经获得保障,就不应该再通过商业险重复赔付,否则会形成"双重获利"。

这一主张看似有其合理性,但却忽视了两种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和法律属性。

法院的判决理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法院明确认定职业伤害保障和商业意外险属于两个不同的保险体系。

职业伤害保障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保护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提供基础性的风险保护;而商业意外险是基于商业合同关系的保险产品,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来规范。

两者在性质、来源、目的和适用范围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应被视为相同或冲突的保障。

其次,法院指出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拒赔的做法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条款实质上是在单方面改变合同的既有含义,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杨某作为消费者和被保险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这一判决反映出当前法律制度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化认识。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往往缺乏传统劳动关系下的保障机制,面临的工作风险相对集中。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一群体的权益,国家建立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同时,平台企业为员工投保商业意外险,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这种背景下,允许从业者同时享受两种保险的保障,实际上是对其权益的更加全面的保护,而非"过度保护"。

法院的这一判决也具有现实启示意义。

它向保险行业发出了明确信号:在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保险纠纷时,需要准确把握职业伤害保障和商业险的区别,不能简单地以获得一种保障为由否定另一种保障的适用。

这有助于推动保险行业更加规范、透明地制定和执行保单条款,避免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不合理限制。

从更广层面看,这一案例也为完善新就业形态保障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随着平台经济的继续发展,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队伍还将不断扩大。

如何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既保证从业者的基本权益,又避免过度保障导致的道德风险,是摆在各有关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这需要在政府部门、平台企业、保险机构和从业者之间形成更加协调一致的合作机制。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既需要制度供给,也离不开合同诚信与司法护航。

此次判决提示各方:公共保障与商业保障并非零和关系,关键在于让规则清晰、条款公平、责任落地。

唯有在可执行、可理解、可追责的体系中,劳动者的每一份保费与每一次制度承诺,才能在风险来临时真正转化为看得见、用得上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