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审判并非“证据终点”,案件可能庭审中反复“补证” 近年来,个别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仍出现补充侦查、补充证据的情况: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需要深入取证,法院据此决定延期审理;证据补齐后案件再次开庭,甚至多次开庭、久拖未决。由此引发社会对诉讼效率、羁押期限和程序公正的关注。案件既已起诉至法院,审判本应围绕既有证据进行质证与裁判,而不应演变为继续取证的“延伸战场”。 原因——规则空间与办案惯性叠加,导致“补充侦查”被频繁使用 从制度设计看,我国刑事诉讼为补充侦查预留了程序通道。《刑事诉讼法》对法庭审理中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作出规定,允许建议延期审理;有关司法解释对审判期间补充侦查次数设有一定限制;检察机关办案规则也细化了补充侦查路径,既可以自行补充,也可要求侦查机关协助。其初衷在于弥补侦查、起诉环节可能存在的证据缺口,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处理失当。 但在实践中,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反复出现,主要与三上因素有关:一是部分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对证据标准把握不够严格,抱着“先起诉、再补齐”的思路进入审判;二是一些案件事实链条复杂,电子数据、资金流、同案人员证言等证据获取难度大、周期长,开庭后更容易暴露缺口;三是“以补促判”的办案习惯仍未完全扭转,庭前会议、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等机制运用不足,导致问题集中在庭审阶段爆发。 影响——诉讼周期与羁押风险上升,控辩对抗结构更易失衡 补充侦查往往伴随延期审理。对被追诉人而言,多次延期意味着等待裁判的时间被拉长,尤其在羁押状态下,权利受影响更为明显。同时,证据在开庭后持续“增量进入”,也会增加辩护准备的不确定性:辩护策略需要反复调整,重新举证、重新质证的程序成本上升,庭审对抗的稳定结构容易被打乱。 从司法运行看,反复补证会抬高司法成本,影响审判效率与裁判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容易产生疑问:案件既已起诉,为何还要在庭审中继续“找证据”?证据不足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后果?这些疑问指向同一重点:审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要在程序上充分保障权利救济与控辩平等,避免形成“诉讼拖得越久、取证空间越大”的倾向。 对策——以庭前审查为关口、以证据规则为核心、以期限约束为保障 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治理审判阶段反复补证,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强化约束,重点从三上着力: 第一,把“庭前关口”真正立起来。推动庭前会议实质化运行,证据目录和关键证据尽量提前展示,围绕证据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提前梳理争点。对明显存在证明缺口、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应当通过庭前程序依法处理,减少把问题留到庭审中再“补救”。 第二,严格“新证据”进入庭审的门槛与程序。对庭审后新增、补充形成的证据,应明确举证说明义务与必要性审查标准,重点审查证据来源及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对存在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公正的证据,依法排除。因补充侦查导致辩护方准备不足的,应保障其获得合理准备时间及相应程序性权利。 第三,完善期限管理与救济机制。补充侦查和延期审理在次数、期限、适用条件上应进一步明确,并形成可核查、可追责的程序记录。对程序反复带来的超期羁押风险,应健全同步审查与救济渠道,依法审慎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降低“久押不决”对权利造成的损害。对证据仍不足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应依法作出相应裁判,避免以反复补证替代证明责任。 前景——推动审判回归“定分止争”,以更高质量的程序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多位专家指出,刑事诉讼改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关键是让庭审成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的决定性环节。补充侦查作为纠错机制有其必要性,但边界必须清晰:既要防止因侦查疏漏放纵犯罪,也要防止因程序反复削弱对人权保障。随着庭前证据开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完善以及数字化办案规范推进,减少“边审边补”、提高一次性举证质量,将成为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