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由来已久;一些个体车主因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选择将车辆登记在具备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开展业务。在这种模式下——如受雇司机发生工伤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案中,个体车主曹某将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雇佣白某担任司机。白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其无责任。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挂靠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司机的工伤依法承担责任,该责任不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该规则强调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律界人士指出,挂靠公司虽非直接用工方,但其收取挂靠费并参与有关经营利益分配,应当承担相应风险。判决同时明确,被挂靠单位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实际雇主追偿,从而在保障劳动者的同时,实现责任与权利相匹配。 目前,全国货运行业挂靠车辆比例仍然较高。本案判决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思路,也提示行业在用工和风险管理上深入规范。专家建议,主管部门应强化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管,从源头减少此类争议。
挂靠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运行需要,但不应成为责任转移的“空档”。本案裁判以工伤保障为底线,确立由被挂靠单位先行承担责任并可依法追偿的规则,既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落实,也促使行业主体回到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轨道。只有将资质管理、用工规范与保险保障一并落实,运输行业才能更安全、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