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能用别的名目代替

李某在2020年1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了2024年12月,公司在发李某上月工资的时候,把7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他了,可剩下的1000元就给充到公司内部系统的个人账户上了。李某觉得这不合理,就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气,把仲裁裁决告到了法院。庭审的时候,公司辩解说那个充值属于福利性质,不算工资的一部分,而且后来也把现金补给了李某。 可法院审理后觉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用货币形式按月给劳动者本人,不能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公司把部分工资充到内部消费系统里,虽然能在内部消费使用,但是并没有货币的支付和流通功能,这就限制了李某对自己工资的支配权。 法院特别指出,就算后来公司以现金形式补发了那笔钱,也改变不了公司之前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李某因为公司没按时足额发工资和强制充值消费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公司给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现在这家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法律专家说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活和发展的基础,及时足额用货币形式发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些企业利用内部系统或者电子积分等形式发报酬或者福利容易让大家分不清工资和福利的界限,甚至逃避发工资的责任。这个案子虽然钱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很典型。这次判决明确否定了用内部消费额度代替工资是违法的行为重申了工资必须用货币化原则保障了劳动者对工资的完全支配权给类似纠纷提供了指引。 司法机关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用货币形式发工资不能用别的名目代替大家都要遵守规矩这样才能构建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权益受损就依法维权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