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第一人"长江遇难案终审宣判 法院认定"自甘风险"驳回百万索赔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户外漂流溺亡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户外高风险运动中参与者的责任边界问题。 据法院查明,溺亡者刘某系一名经验丰富的户外游泳漂流爱好者,长期在长江水域进行游泳训练。2005年6月,她曾成功横渡琼州海峡,被当地媒体誉为重庆横渡琼州海峡第一人。刘某还创建了户外漂流爱好者微信群,担任群主,多次组织群友开展漂流活动。在群公告中,刘某明确声明参与者需自行承担活动风险,约伴之间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024年7月,重庆主城区长江和嘉陵江水位大幅上涨。尽管有群友在微信群中发布涨水预警信息,但刘某回复表示只要不被强制禁止就继续活动。7月11日,同为漂流爱好者的华某通过微信与刘某相约次日漂流。12日两人下水后,因水流湍急逐渐拉开距离。华某提前上岸后多次联系刘某未果,随即报警。一个多月后,刘某遗体在长寿区长江水域被发现。 刘某家属随后将华某诉至法院,认为华某作为漂流提议人和邀约者,在确定漂流线路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金额近百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参与户外游泳漂流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范畴,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述了法律适用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认为,自甘风险原则既尊重个体参与高风险活动的自由,又明确了各方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查明,华某与刘某的沟通是基于刘某长期频繁参与游泳漂流活动的基础上发出,应视为华某参与刘某组织的活动,而非华某组织邀约。刘某作为资深户外运动爱好者和活动组织者,对长江水域的危险性有充分认知,在明知水位上涨的情况下仍选择下水,应当预见并承担相应风险。华某在漂流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提前上岸后及时联系并报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判决对规范户外极限运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意义重大。近年来,随着户外运动日益普及,翼装飞行、山地速降、野外漂流等高风险项目吸引大量爱好者参与,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在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与尊重个人选择自由之间寻求平衡,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 专家建议,户外运动爱好者在参与高风险活动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不可盲目挑战极限。活动组织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机制,做好风险提示和应急预案。相应机构也应加强对户外运动的规范管理,通过立法和监管手段,在鼓励全民健身的同时,切实保障参与者生命安全。

生命安全是户外运动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律通过"自甘风险"划定责任边界,既不是对悲剧的冷漠,也不是对风险的纵容,而是在尊重个体选择的同时,提醒每一次出发都应建立在充分评估与严格自律之上;对自然多一分敬畏、对规则多一分遵守,才能让热爱回归安全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