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把人弄伤了,到底该不该赔?

法治在线,有个问题大家肯定想知道:见义勇为把人弄伤了,到底该不该赔?法律其实是很看重善意和勇敢的。咱们平时见到有人吵架,上去拉架本来就是好心,要是不小心弄伤了人,该咋算呢?咱们就来看看这个被最高法工作报告写进去的“标杆小案”。2020年4月,潘先生约了朋友一起吃饭喝酒,一共6个人。快散场的时候,潘先生跟曹先生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吵起来,话越说越难听,眼看就要动手了。这时候,跟他们一起聚会的戈先生和孙先生赶紧上去拉架。 戈先生一把抱住潘先生,结果潘先生挣扎,两个人就一起摔倒在地。戈先生趴在了上面,潘先生被压在下面。结果潘先生的右脚关节受伤了,得做手术治疗。等到2023年7月,潘先生把拉架的戈先生告到了法院。司法鉴定显示,潘先生右足受了伤,虽然没到残疾程度,但还是得休养护理。潘先生向戈先生索赔治疗费、误工费等等,一共要15万多块钱。 审理过程中,法官又追加了当时一起拉架的孙先生当被告。庭审上有个大争议点:戈先生到底该不该赔?原告周东律师说,责任全在被告身上,因为他太用力了才让原告受伤。被告周蜜律师反驳说,原告当时已经喝了两场酒了,而且他穿着很厚底的马丁靴才摔断的腿。被告觉得自己是好心去拉架的,不能让他背这个锅。 法官李鹏翔说,这次事发的时候没有现场视频录像没法看清楚当时的情况。不过查了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白玉路派出所的笔录就能看出来:在场的除了潘先生还有5个人都作证了。大家都说戈先生是为了拉架才动手的,他自己心里也没想着故意或者过失去害人。 法官分析说这属于救助行为。他想拦着潘先生避免事态恶化才导致这个结果发生的。既然心里没恶意也没义务去救这个人他是自愿做的好事儿。 不过判断这算不算紧急救助行为还得看当时情况紧急不紧急。李鹏翔法官说了主要看两点:时间上是不是紧急(危险正在发生或者马上要发生);程度上是不是紧急(危险可能已经威胁到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认定是紧急状态了。 那问题来了:在紧急状态下救人反而弄伤了人需要赔钱吗?宝山区法院庞闻淙院长解释说如果法律非要让每一次救人都不能出一点岔子在劝架的时候不能有一点伤害那对当事者来说太难了也不公平要是再让赔钱以后谁敢去管闲事都得缩手旁观了只会让冲突更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鹏翔法官说他们认定戈先生是在拉架而不是故意伤害排除了这个可能之后就确认这是民法典里规定的紧急救助行为所以他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戈先生和孙先生不用赔钱作为补偿戈先生自己掏了1万块钱给潘先生做弥补。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经过法官仔细解释双方都没上诉这个案子算是结束了也明确了“拉架伤人不担责”的法律界限。 宝山区法院庞闻淙院长说生活中难免遇到吵架需要有人站出来帮一把劝一句法律很珍惜大家的勇敢也一定会保护大家的善意让人们在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不再犹豫而不是冷眼旁观放任矛盾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