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发布长江大保护十周年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非法采砂捕捞犯罪维护流域生态秩序

湖北地处长江“黄金水道”关键节点,江湖密布、岸线绵长,生态系统敏感而复杂。

长江大保护启动十年来,围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要求,各地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但非法采砂、非法捕捞以及水污染等问题仍在局部时有发生,呈现链条化、隐蔽化、暴利化等特征。

此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旨在以可复制、可借鉴的司法样本,进一步明确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裁判导向,推动治江方式由“事后处置”向“源头防控、系统治理”延伸。

一是问题层面:破坏长江生态的违法行为仍具顽固性与社会危害性。

典型案例显示,非法采砂不仅直接改变河床形态、影响行洪安全和航道稳定,还可能诱发岸线坍塌、栖息地退化等连锁后果;当其与暴力威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相互交织时,更会演化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群众权益的社会治安问题。

非法捕捞方面,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鱼等禁用方式,具有高强度“扫荡式”捕捞特点,对成鱼、幼鱼乃至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深层损害,修复周期长、代价高。

二是原因层面:高额利益驱动与治理难点叠加,催生违法链条。

江砂需求、运输便利与跨区域流动,使非法采砂具备一定的“逐利空间”,个别团伙通过控制水域、收取“保护费”、暴力驱离等手段形成垄断,甚至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给基层治理带来持续压力。

非法捕捞则往往利用夜间作业、流动性强、取证难等特点逃避监管。

与此同时,长江流域水域广阔、监管主体多、执法环节长,跨部门协作和跨区域联动若存在薄弱点,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三是影响层面:生态破坏与社会危害相互放大,损害高质量发展基础。

以非法采砂涉黑案件为例,相关团伙长期盘踞水域,通过打砸驱离、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方式实施多项违法犯罪,既破坏生态环境,也扰乱生产生活秩序,侵蚀基层社会安全感。

法院依法审理并严惩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释放出对涉黑涉砂“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再看电捕鱼案件,涉案人员在禁渔水域多次作案,非法捕捞数量巨大,经评估造成成鱼潜在损失和幼鱼损失尤为可观。

这类行为不仅削弱渔业资源恢复能力,还可能影响流域生态链稳定,进而冲击以生态为底色的发展模式。

四是对策层面:坚持最严格法治与修复性司法并行,推动系统治理。

湖北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体现出两项重要取向:其一,对涉黑涉砂等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调首要分子对组织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坚决斩断“采、运、销、护”黑色链条,形成强有力震慑;其二,对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落实刑事追责与民事公益救济衔接,明确“刑民同责”的规则导向,将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措施纳入责任承担体系,推动实现“惩治一案、警示一片、修复一域”。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侵害行为人承担修复义务,也有助于把生态损害“外部成本”内部化,提升违法成本。

在治理机制上,典型案例的发布亦提示各地进一步完善协同格局:强化水行政、交通海事、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巡查与科技监管;健全涉砂涉渔线索移送与证据衔接机制,提升打击效率;同时推动行业规范化与替代供给,压缩非法活动生存空间。

对群众关切的河道安全、禁渔秩序等问题,可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举报奖励等方式提升社会参与度,形成共治合力。

五是前景层面:以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夯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底盘。

随着长江十年禁渔深入推进,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从“单点治理”向“系统治理”升级,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修复生态、推动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未来一个时期,围绕长江大保护,案件类型可能呈现专业化、跨域化特征,要求司法与行政执法进一步同向发力、信息共享;同时,生态修复标准、损害评估方法、资金使用监管等配套规则也需持续完善,确保“修复”真正落到水域生态改善上。

通过持续释放依法治江、铁腕护江的明确信号,有望推动形成更稳定的禁渔秩序、更规范的采砂管理和更清朗的流域营商环境。

从"靠江吃江"到"护江兴江",湖北十大典型案例既是过去十年长江司法保护的成果缩影,更是未来生态治理的法治宣言。

当一柄柄司法利剑斩断黑色产业链,一次次创新审判修复母亲河伤痕,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律威严,更是一个民族对永续发展的深刻认知。

长江大保护这场持久战,司法力量正书写着不可替代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