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国际公司,和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简称西科大城市学院,双方在一个项目上产生了纠纷。这个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金额达6000万元。由于这个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双方却没有按规定招标,直接签订了合同。因此江苏国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份合同无效。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都认为这个工程需要招标,所以合同无效。并判决西科大城市学院承担所有案件受理费。江苏国际公司把这个案件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的理由包括: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和诉讼费用收取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招标投标法》给了国务院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的权力。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其次,关于诉讼费用问题,虽然这是一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但是合同金额巨大,具有财产性质,所以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和由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是合理的。最后关于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和移送管辖没有问题,对方代理人资格问题已经在二审中纠正。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西科大城市学院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判决结果。所以这个案件总共收取了6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给西科大城市学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