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近年来,少数定点医药机构和个别参保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盲区实施欺诈骗保:有的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患者住院,通过虚增服务项目套取基金;有的通过冒名就医、串换药品、超量开药等手段骗取报销;还有人将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转卖牟利,形成药品“回流”链条,扰乱市场秩序,冲击基金安全底线。 原因——从监管实践看,骗保手法正趋于链条化、隐蔽化。一方面,对应的行为往往跨越“开方—结算—流通—转卖”等多个环节,既暴露出机构内部管理漏洞,也与个别人员逐利心态有关;另一方面,基层执法行为界定、证据固定、责任划分等,仍需要更细化、更便于执行的规则支撑。尤其在门诊慢特病待遇、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生育津贴等领域,材料审核与待遇享受链条更长,更依赖清晰的标准和程序来提高识别效率、统一执法尺度。 影响——医保基金运行强调收支平衡和可持续,任何骗保行为都会直接损害公共利益:挤占有限基金空间,影响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待遇兑现;助长不合理医疗服务供给,推高医疗费用;破坏行业生态与诚信体系,削弱社会对医保制度的信任。国家医保局介绍,自2021年以来,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协议处理和行政处罚等方式累计追回医保基金超过1200亿元,既表明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也提示制度仍需持续完善。 对策——即将施行的实施细则,重点是把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可操作的标准,为基层监管提供更明确的依据。 一是更清晰划定骗保行为边界。细则对多类突出问题作出具体界定:医疗机构明知他人以骗保为目的冒名就医仍协助开药的,属于协助骗保;个人长期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可认定具有骗保目的;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转卖的,属于转卖药品行为。对诱导住院等“软性拉人头”手段,细则也纳入打击范围,传递从严监管信号。 二是强化证据与取证规则。细则明确药品追溯码可作为医保部门执法取证依据,为打击药品倒卖、“回流药”等行为提供技术支撑,有助于提升问题发现的精准度和办案闭环能力。 三是把严惩与协同联动写入制度。细则明确12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严重行为,涵盖组织骗保、倒卖医保药品、伪造资料骗保、暴力阻碍执法、窝藏转移骗保所得药品等情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四是堵住“解约逃避”漏洞。针对个别定点医药机构试图通过“主动解约”规避查处的情况,细则明确其申请解除或不再续签医保服务协议前,应先处理完毕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问题,防止“一走了之”。 五是提升智慧监管效能。医保部门正加快构建智能监管体系,完善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三道防线,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形成多种监管模式,对开药、结算等关键环节进行提醒预警,尽量把风险发现得更早、处置得更小。 前景——随着实施细则落地,医保监管将从“事后查处”继续向“全流程防控”延伸,制度的可执行性、执法的统一性和惩戒的震慑力有望同步增强。,细则对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经办机构审核责任和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职责作出更清晰安排,并对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的监管依据作出规定,有助于扩大监管覆盖、补齐规则短板。下一步,基金监管仍需在完善数据共享、压实机构内控、强化信用约束与社会监督等上持续推进,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制度环境。
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关系民生底线,也关系健康中国建设;细则的出台,将原则要求细化为可执行标准,把技术工具更紧密地纳入监管流程,释放对欺诈骗保“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只有持续完善法治化、精细化、智能化监管体系,压实各方责任、织密制度网络,才能让每一分医保基金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