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背景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1月29日召开的全国民委主任会议上,国家民委正式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16个示范区示范单位代表授牌,这是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此次命名范围广泛、层级完整。488个地方和单位获得表彰,其中包括市级24个、县级115个、乡镇街道61个、社区村71个、机关47个、企业37个、学校52个以及其他单位81个。这个覆盖全社会各领域的命名体系,充分说明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全方位、全社会特征。每批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为5年,距离上一次命名时隔2年,反映出国家民委推进这项工作的持续性和规律性。 国家民委民族团结促进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示范命名工作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突出重在创建过程、重在实绩实效的导向,坚持向基层倾斜。评选标准涵盖三个重点方向: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些标准既体现了政治性要求,也兼顾了文化性和发展性目标,形成了系统完整的评价体系。 为继续规范和完善涉及的工作,国家民委近日印发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为创建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指南。这一举措表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深化。
民族团结体现日常生活的方上面;新一批示范单位的命名既是对已有成绩的肯定,也是对未来工作的激励。只有将民族团结融入日常生活,才能让民族团结之花绽放得更加持久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