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其他五个部门共同发布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的文件。针对养老院收取的费用,新规明确了三种类型,分别是养老服务费、押金以及会员费。其中,养老服务费一般按照每个月的时间来收取。为了防止机构一次性预收太多费用造成资金压力,规定每个养老院最多只能提前收三个月的养老服务费。对于押金,为了确保不会超出老人承受范围,其数额不得超过每月养老服务费用标准的四倍。此外,新办法也不提倡机构向老人收取会员费。资金安全方面,所有收取的费用都要存入指定银行进行监管。对于那些想要收取会员费的养老院,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行。这包括床位至少300张、信用记录良好、还有获得三星级以上的评定。同时这类机构还需要每年提交审计报告,接受严格监管。 根据规定,没在民政部门备案过的机构是不允许收会员费的;如果收了押金,必须保留80%的金额在银行里作为风险保证金。对于已经备案的养老院,如果没有星级评定,那押金就需要留存60%;达到一到三星级的可以保留50%;四到五星级的甚至可以只留30%。为了防止个别机构乱收费或者跑路骗人,民政部门会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办法里还特别提到了退还费用的问题。一旦有机构停业或者歇业,必须提前30天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示情况。对于那些符合退费条件的老人申请退款时,机构必须一次性退还剩余的钱款,绝不能拖延或者拒绝办理。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的费用,办理退款时也应该从原来的付款渠道返回钱款。另外任何机构都不能超出自己的床位供应能力去承诺服务项目和数量。 这份《办法》还明确了一些禁止的行为:严禁用返利或者投资回报的形式诱导老人预交费用;严禁以投资养生基地或者销售老年公寓的名义收钱;严禁推销金融医疗等产品服务超过自己的经营范围。如果有机构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受到警示约谈甚至停业整顿的处理;要是涉嫌犯罪就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