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购房购车款如何认定,恋爱支出与索财边界更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深化各级法院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司法促进家庭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

当前,涉彩礼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婚前给付的财物形式日趋多样化,不仅包括传统的彩礼礼金和"五金"等,还涉及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金钱给付,这些给付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同时,恋爱期间的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的界限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

此外,以婚姻为名义进行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法在本批案例中明确了三项重要裁判要点。

第一,明确了大额婚前给付的彩礼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解释。

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的,应视该款项具有彩礼性质,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发布的案例一涉及购车款纠纷,赵某为与李某结婚而给付购车款,后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产生纠纷。

法院查明赵某的给付系以婚姻为目的,认定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判决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这一案例表明,法院在认定彩礼时,不仅要考虑给付的金额和形式,还要根据当地习俗、双方约定、给付时间和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明确区分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的界限。

法律规定,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日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

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具有表达感情、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案例二中,刘某要求返还的款项系与张某同居期间的日常多次转账,双方互有转账,且张某也有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

法院认定这些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不属于彩礼,对刘某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明确了司法不会过度干预正常的恋爱关系中的感情表达和消费行为。

第三,重申了依法打击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时,不仅要审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还要综合考虑双方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一方是否存在欺骗或隐瞒等过错。

案例四中,郑某与吴某相识仅3天后即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10余天就借故离开,多次拒绝郑某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的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过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则涉及刑事犯罪,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且受案时间集中,公安机关查实其以相亲、订婚为名进行诈骗。

这类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处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坚持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态度与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的要求相呼应,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坚定立场。

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批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进一步规范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

在认定彩礼范围时,要充分考虑地域性特征,因为不同地区的彩礼种类、项目、金额等存在差异。

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形,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地方习俗和双方意愿,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认可度。

婚姻本应是情感的升华,而非物质的博弈。

最高法通过明晰裁判规则,既守护了传统婚俗中的诚信底线,也为构建健康婚恋观提供了法治保障。

当法律为"彩礼"注入新时代注解,我们更应思考:如何在现代化进程中,让婚姻回归相濡以沫的本质。

这不仅是司法命题,更是全社会需要共同作答的文明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