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正规金融机构、专盯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浙江一诈骗团伙4个月骗取83万余元,8名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问题——以“低息、快速、无抵押”为诱饵的新型贷款诈骗抬头 记者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伙不法人员以贷款中介为外衣,刻意营造“正规金融机构”形象,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实施合同诈骗。该案反映出,部分诈骗团伙在传统“套路贷”基础上继续“公司化”“流程化”,通过办公场所、话术脚本、岗位分工等手段提高迷惑性,犯罪隐蔽性更强,受害者多为资金周转压力较大的经营主体。 原因——融资焦虑叠加信息不对称,让“伪装专业”有了可乘之机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陈某、张某、吴某合谋注册成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办公用房并进行“银行式”装修,后于2024年9月开始运转。为快速扩张业务,三人招募人员担任小组长、业务员、贷款操作员等,形成固定流程:一是利用有关平台筛选成立时间较长、经营状态正常的小微企业;二是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电话营销,引导企业负责人到公司面谈,并发送带有特定名称的定位信息增强可信度;三是在接待过程中转移注意,由贷款操作员直接操作客户手机办理贷款并删除痕迹,隐瞒真实贷款来源、金额与成本;四是以虚构或夸大“银行、额度、利率”等关键信息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收取服务费、利息押金等费用;同时还安排人员假扮“客户”制造业务繁忙假象,进一步降低受害者警惕。 业内人士指出,小微企业融资普遍存在“急、频、短”的特点,部分经营者在资金紧张时更易被“低门槛、快放款”话术击中;同时,一些企业对贷款流程、费用结构、平台资质识别能力不足,导致信息不对称被犯罪团伙利用。 影响——侵害经营主体权益,扰乱金融服务秩序与市场信用环境 经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该团伙共骗取9名被害人人民币837370元。法院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陈某、张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余人员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终,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年不等,其余5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部分适用缓刑。2026年2月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此类案件不仅直接造成企业资金损失,还可能引发连锁风险:企业为支付“服务费”“押金”挤占经营现金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被诱导办理贷款后,若真实债务未被充分识别,可能带来后续纠纷与信用受损;同时,伪冒金融机构行为破坏正规金融服务声誉,扰乱市场秩序。 对策——强化“正规渠道+资质核验+合同审查”,合力压缩诈骗空间 司法机关提示,小微企业办理融资应坚持走正规渠道,优先选择银行及持牌金融机构办理,不轻信陌生来电、网络广告和“内部通道”等说辞。签订协议前,应重点核验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办公地址、人员身份与收费依据,尤其要对“先收费、先押金、先刷流水、先授权操作手机”等要求保持高度警惕。对涉及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费用构成、退费条件等核心条款,要逐项核对并留存沟通记录、合同文本、转账凭证、通话信息等证据。发现疑似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同时,有关部门可加强对贷款中介、信息咨询公司等业态的合规引导与风险排查,推动金融机构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可得性与透明度,通过公开渠道强化“收费标准、办理流程、风险提示”宣导,降低不法分子利用信息差实施犯罪的空间。 前景——以法治震慑叠加金融服务优化,护航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随着对涉金融诈骗犯罪持续依法严惩,以及普惠金融政策不断落地,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有望进一步改善。但也要看到,诈骗手法仍在“升级迭代”,从冒充身份到伪造场景、从单点行骗到团队化运营,给识别与治理带来新挑战。未来,需在打击惩处、行业治理与企业风险教育之间形成闭环:一手以司法裁判释放明确信号,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一手以规范透明的金融供给提升企业获得感,让“急用钱”不再成为诈骗突破口。

这起案件虽涉案金额不大,却反映出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改善的迫切性;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需要建立完善的普惠金融体系,让正规金融服务真正惠及小微企业,从根本上铲除诈骗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