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监控“保安全”与“被监视”的冲突如何界定; 陆某与朱某两家住房相邻,中间隔一条弄堂。此前双方因口角冲突、辱骂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并引发行政处理。其后,朱某夫妇出于防盗、防纠纷取证等考虑,自家门前及房屋角落安装多只摄像设备,镜头覆盖弄堂通行范围。陆某认为自己及家人回家必经该处,日常出入、停留均可能被持续拍摄,进而以侵害隐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拆除有关设备。 原因——安防需求与邻里信任缺失叠加,导致“技术替代沟通”。 从表面看,争议集中在摄像头是否拍入他人住宅内部;更深层的矛盾则在于邻里关系长期紧张,双方对安全感与边界感的认知差异不断放大。对安装方而言,监控被视为预防侵害、固定证据的手段;对被拍摄方而言,当通行路径与生活轨迹被连续记录,心理压力与被“盯视”的不适感大幅增强。技术手段在缺乏协商的情况下进入生活空间,容易从“防护”滑向“对抗”。 影响——“过渡空间”隐私保护议题凸显,提示基层治理需补齐规则。 一审法院经现场核验认为——摄像范围未进入陆某院内——弄堂为公共区域且非仅供一户通行,记录的主要是出入信息,因而未支持拆除请求。二审法院则从隐私权保护的外延出发作出不同判断:弄堂并非完全开放的道路,具有明显的居住属性,属于公共与私密之间的过渡空间。持续、系统记录特定住户出行规律、会见对象和回家路线等行踪信息,可能形成对个人生活的可识别画像,已超出必要安防的合理限度,构成对隐私权益的侵扰。法院据此判令拆除相关摄像设备,并对已获取的视频资料作删除处理。该案折射出在住宅密集区域,设备安装不当可能引发连锁纠纷,影响邻里关系与社区安宁。 对策——明确边界、强化协商、完善管理,避免“以监控代治理”。 法律层面,《民法典》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行踪信息等可识别个人活动规律的内容依法受保护。实践中,确需安装摄像设备应把握三点:一是事前沟通,向相邻住户说明目的、范围与保存期限,能协商的尽量协商,减少误解与对立;二是最小必要原则,镜头尽量限定在自有空间或必要防护范围,避免长期覆盖他人通行路径、门口停留区域等敏感位置,必要时通过遮挡、调整角度、设置隐私遮蔽等方式降低识别性;三是规范使用与保存,建立访问权限和留存期限,定期清理无关视频,防止二次传播与滥用。社区、物业或村居组织也可推动制定公共区域摄像设备安装指引,完善矛盾调解与风险评估机制,把冲突化解在诉讼之前。 前景——从个案裁判走向规则共识,让安全与安宁同时可得。 随着智能安防设备普及,类似争议或将增多。司法裁判对“过渡空间”隐私边界的阐释,有助于引导公众认识:隐私保护并非止于屋内,围绕居住生活形成的行为轨迹同样需要尊重。未来,应在法律规则、社区治理与公众法治意识三上同步推进,既保障居民正当防护需求,也防止监控成为制造对立的新源头。
这起案件反映了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新挑战。法院"安全不应以牺牲他人尊严为代价"的判决,为社区相处提供了指引,也标志着我国隐私权保护从物理空间向数据维度的拓展。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如何平衡技术应用与个人权利保护,将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